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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8月)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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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一〇年八月- 2 -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有利于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

    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2、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规定的原则;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 3 -

    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一对一沟通;

    5、邮寄资料;

    6、电话咨询;

    7、广告或其它宣传材料;

    8、媒体采访和报道;

    9、现场参观;

    10、路演。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

    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投资部

    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协助董事会秘书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披露;

    2、协助董事会秘书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准备会议资料;

    3、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4 -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

    资者查寻和咨询;

    6、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7、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8、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9、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

    良好的沟通关系;

    10、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

    准实施;

    11、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

    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5 -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

    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0 年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