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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10年8月)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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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东广弘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

    加强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

    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

    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

    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

    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

    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 - 2

    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

    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

    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

    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

    工作。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 3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

    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

    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 4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

    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

    要或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

    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

    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 5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

    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

    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

    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

    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

    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

    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 6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

    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

    同。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