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10年8月)2010-08-20
- - 1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东广弘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
加强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
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
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
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
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
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 - 2
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
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
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
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
工作。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 3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
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
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 4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
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
要或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
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
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 5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
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
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
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
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
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
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 6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
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
同。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