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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财务管理办法(2010年8月)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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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弘控股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着

    重规范会计基础管理、资金管理、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管理、

    内部会计控制、财务报告制度等管理工作,强化财务和会计管理,

    防范财务风险,保障上市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维护股东权益,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

    合广弘控股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弘控股公司本部及属下全资和控

    股、控制的企业(下称“属下企业”)。

    第三条 广弘控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广弘控股公司董事会是广弘控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最高领

    导和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的财务制度和政策以及年度财务预算和

    决算,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和核销资产、资产重组、

    资产抵押、整体租入或出租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代理、关— 2 —

    联交易等事项。

    属下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工作

    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负责,对本企业资产保

    值增值负责。

    第四条 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是广弘控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

    的职能部门,根据经营班子的部署,负责具体拟定公司财务会计

    制度,编制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公司财务运行,

    监管企业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属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属下

    企业财务部门是本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广

    弘控股公司财务部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财务人员任职要求:

    (一)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录

    和处理每一会计事项;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

    能;

    (三)具有责任意识,忠诚企业,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对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规定: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专业技能,

    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运作,能及时发现、提示和处理企业财务

    风险,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每一环节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属下一级企业征求广

    弘控股公司财务部意见,并经人事部门考核报广弘控股公司经营

    班子审批。

    (三)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会人事部每年组织一次对属下企— 3 —

    业会计机构负责人进行思想政治和专业业务考核,对考核不称职

    的,提出处理意见或提出免职建议。

    (四)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时,必须和企业签订保密协

    议。

    (五)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离职时,必须办理工作交接后才

    能离职。属下一级企业的交接由本企业负责人会同广弘控股公司

    财务部监交,其他属下企业的交接由本企业负责人会同所属一级

    企业财务部监交。

    第二章 财务会计基础工作

    第七条 新设企业从注册登记成立当月和收购企业从收购当

    月起,必须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广弘控股

    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务必遵循以下规定:

    (一)设置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

    会计报表,以及使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和广弘控股公司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原始凭

    证应真实合法;应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记账凭证应附件齐全、字

    迹工整、连续编号、装订成册,填制人和复核人应签字盖章;会

    计账簿应规范登记、摘要清楚、登记及时,账本扉页要记录齐备

    清晰;账账、账证、账表应当相符。

    (三)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结账日不得提前或延后,做

    到日清月结。

    (四)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要符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前后各— 4 —

    期应当保持一致,相互可比,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

    报广弘控股公司批准。

    (五)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收入与成本、费

    用应当配比;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各项

    财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不得随意调整其账面价值;

    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也不得隐瞒资产或收益、

    虚计负债或费用。

    (六)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明确成本核算的对象、方法

    和程序。

    (七)企业财务部门要坚持每月对账工作,包括本企业与外

    部业务单位对账、内部各部门间对账、财务与业务对账,如果发

    现差错或有不规范业务,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更正。

    (八)账面出现的不良资产、潜亏,必须在核实后五个工作

    日内如实书面报告广弘控股公司,并制定好消化处理计划。

    (九)属下企业必须按照广弘控股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

    步实行会计信息化。

    (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

    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实行会计信息化的企业,有关电子数据、

    会计软件等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属下企业对其下级

    企业会计档案的保管负责。会计档案的销毁,要严格遵守制度规

    定的年限申请办理,待批准后再实施,并向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

    报备。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制定并完善各项财务

    管理基本制度,并报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备案。企业负责人应支— 5 —

    持财务部门对经营业务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财务账册与资金流、

    发票、实物相一致、不脱节。

    (一)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根据广弘控股公司

    下达的年度经营责任目标编制本企业财务预算,并按规定的时间

    报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审核并汇总。其执行情况由广弘控股监察

    审计部进行审计。

    (二)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对实物资产的

    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理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

    确保账实相符,禁止存在账外资产。

    (三)建立健全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管理制度。财务与采购应

    当每月对账一次,确保账务与付款、发票、购入商品相符。

    (四)建立健全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管理制度。财务与销售应

    当每月对账一次,确保账务与收款、发票、发出商品相符。

    (五)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实施成本费用

    预算控制,严格控制经营管理各环节成本费用开支,考核成本费

    用指标完成情况,落实奖惩措施,降低成本费用。

    第十条 企业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项目开发、

    筹资、担保等事项必须按广弘控股公司下发的资金和投资管理有

    关文件要求报广弘控股公司审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广弘控股公司统一管理企业资金计划、对外借款、

    担保和内部资金调剂。企业的资金计划、对外借款、担保、抵押、

    质押必须报广弘控股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资金计划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 6 —

    金的安排;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单列,不在年度流动资金计划中上

    报。年度资金计划应包括资金使用计划、自有资金安排计划、筹

    资计划和还款计划。属下企业接到广弘控股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

    经营任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制定并上报广弘控股公司,经广弘控

    股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按广弘控股公司规定批准后执

    行。

    第十三条 属下企业应严格按照广弘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开立

    银行账户,未经广弘控股公司批准,不得私自开立。广弘控股将

    逐步推广和实行资金集中结算,非经广弘控股公司批准,所有存

    款和支付结算均纳入广弘控股集中结算网络办理。

    第十四条 属下企业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企业应

    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监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对超越审批

    权限或违反支付规定的资金,财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

    第十五条 禁止企业公款私存、开设账外账户、私设“小金

    库”、将银行账户租借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出纳账目必须日清月结,账账相符。每月必须盘

    点现金。

    第十七条 企业除支付工资、奖金、福利补贴和个人因公借

    款、报账外,其他业务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企业取得的各种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

    账,严禁“体外循环”。

    第十九条 企业资金管理具体细则详见广弘控股公司的相关

    制度和规定,各属下企业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核算— 7 —

    第二十条 企业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企业应当准确界定资产类别,

    甄别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混淆科目记账。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取得合法凭据,

    按照实际成本记账。如资产发生减值,除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减

    值准备外,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建立销售货款回

    收责任制,积极清收各项债权。企业财务部门对各种结算账款必

    须进行全面对账;对逾期或将要逾期的应收债权应及时报告企业

    领导,并向业务部门提出追收预警。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仓库管理等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部

    门及时核对清理各种未达账和往来账,及时办理实物资产进出仓

    单手续,每月核对账目一次。每月对存货实地盘存,年终对全部实

    物资产实地盘存,并与财务账目核对,若有差异,查明原因,调

    整账目,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负债和权益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技改资金、储备资

    金、职工安置资金等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

    年终后两个月内,必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总结,

    写出总结分析报告报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不准将短期借款用于长期项目投资;不得以经

    营为名将企业资金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我方信用为外单位筹集资

    金。

    第二十六条 应当做好应付账款、应付税款及预收账款的核— 8 —

    实工作,企业须在年底前对应付税款、预收账款进行全面清理和

    核对。在已发出商品相关手续已完备的情况下,预收账款应及时

    结转销售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偿债危机,遭债权人起诉,发生连带

    担保责任,抵押或质押物被拍卖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广弘控股公

    司。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冲销和调减实收资本或股本。属

    下一级企业实收资本的变动报广弘控股公司审批,其他属下企业

    实收资本的变动逐级报其上级投资企业审核,最后由广弘控股公

    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

    属下一级企业报广弘控股公司审批,集团属下企业先报其上级投

    资企业审批,最后由广弘控股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 广弘控股公司依法享有投入资本的收益权。属下

    企业税后净利润和其他资本收益的收缴或分配,应遵照《公司法》

    和广弘控股公司的相关决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转让其股权或其他投资者投资入股而使股

    东权益数额或比例发生变动的,必须由广弘控股公司指定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广弘控股公司确认的

    评估价值作为转让的底价和作价折股的依据。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主要是指对企业的投资、合资、

    增资、合作、购并等投资以及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债券投资、

    证券投资、海外投资、期货交易等各类投资行为的管理。— 9 —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未

    纳入预算的,应报广弘控股公司追加,经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未经广弘控股公司批准不准从事股票、期货、

    套期保值、外汇期权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准对外担保和代开信

    用证。

    第三十五条 凡在境外注册开设公司,须经广弘控股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由广弘控股公司直接投资、开发的项目,其资

    金使用按《广弘控股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由项目工

    作组负责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报财务部,财务部按项目进

    度控制拨付;

    由属下企业直接投资、开发的项目,其资金使用按《广弘控

    股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后,由项目工作组负责编制资

    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报本企业财务部门,本企业财务部门按项目

    进度控制拨付。

    第三十七条 严禁企业将各类对外投资作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和预付账款的不规范账务处理。

    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各项资产的减值

    准备。企业按财税制度规定标准确认发生的坏账,坏账损失应先

    冲减坏账准备,余额计入当期损益;未经广弘控股公司批准,不

    得直接核销所有者权益。坏账损失应在当月财务报告中列示并作

    文字说明。

    企业应设置坏账登记簿,逐笔登记已核销的坏账。对已核销— 1 0 —

    后又收回的坏账款项,计入财务账。

    第三十九条 按财税制度规定标准确认发生的存货损失,应

    计入当期损益;未经广弘控股公司批准,不得直接核销所有者权

    益。存货损失应在当月财务报告中列示并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条 属下企业处置其主要生产设备等重要生产资料,

    单项净值在10 万元以上的应逐级审核并按广弘控股公司规定审

    批。处置物应由广弘控股公司指定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为依据对资产进行作价处理,并计入当

    期损益。未经广弘控股公司批准,处置损失不得直接核销所有者

    权益。资产损益处置应在当月财务报告中列示并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一条 属下企业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

    包括股权转让等,应逐级审核并报广弘控股公司批准。投资损益

    处置,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损益处置应在当月财务报告中列示并

    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二条 属下企业对债权和债务进行重组,应逐级审核

    并报广弘控股公司批准。

    第八章 销售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准确确认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实事

    求是核算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预提和长期待摊等当期应计费用

    必须按照会计准则如实计入年度损益,不允许把当年的费用在未

    分配利润中列支或留在下一年度入账。

    第四十四条 企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要按预

    算严格控制。企业应建立费用管理制度,费用的支出要按企业规

    定程序审批。— 1 1 —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工资、奖金的管理。职工的工资、

    奖金分配方案需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工资、奖金的增

    长不能超过利润的增长。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广弘控股公

    司的布置,及时、公平地披露各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所披露

    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七条 在各期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前,企

    业各相关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向外界泄漏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快报、月度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广弘

    控股公司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应当及

    时,月度财务快报要求于月终后4 日内报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于月终后8 日内报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

    季度和年终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广弘控股公司部署的具体内容和要

    求时间报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

    第四十九条 企业财务部门每季度必须对本企业财务的情况

    作出详尽的财务书面分析报告,并报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对重

    大或突发的财务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广弘控股公司。— 1 2 —

    第五十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由广弘控股公司

    监察审计部统一部署。

    第五十一条 对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或参股企业,应当编

    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五十二条 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有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制表人的签字。

    第十章 处罚

    第五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包括分管财务

    的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执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广弘控股公司确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法

    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属下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

    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广弘控股公司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弘控股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