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8月)2010-08-20
董事会议案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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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弘控股公
司)的资金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
金运作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弘控股公司本部及属下全资和控股、
控制的企业(下称“属下企业”)。
第三条 属下企业的资金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认真执行广弘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办法,遵循资金管理的
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
第四条 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是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
织和实施系统内资金的融通、调剂、管理和监督,属下企业的财务
部门是其本单位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业务上由广弘控股公司财务
部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属下企业的资本金、资金计划、银行
账户、对外融资、担保、内部调剂资金、资金使用、对外投资资金、
资产处置和资金工作报告制度等方面的管理。董事会议案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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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本金的管理
第六条 广弘控股公司以经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的投资资本对属下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管理持有属下公司
的投资资本。
第七条 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变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的减少变动必须报广弘控股公司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广弘控股公司依法享有资本收益权。企业税后净利润
的分配和其他资本收益的分配收缴按照股东会决议或投资协议执
行。
第九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合资合作、改制、转让其股
权或者吸收其他投资者入股而使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必须由广弘
控股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广
弘控股公司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转让的底价和作价折股的依据。企
业产权的转让或变动行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广弘控股公司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计划每年审定一次,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突破。特
殊情况确需超计划使用资金的,须上报广弘控股公司,经批准后方
可调增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广弘控股公司下达年度经营责任目标后
20 个工作日内编制和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包括筹资计划、自有资金董事会议案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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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计划、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计划的编制必须以资金的安全性、
流动性、效益性为原则,以完成年度经营任务为目标,在全面评价
企业财务状况、筹资能力、筹资环境和财务风险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计划要兼顾内部挖潜与外部筹资,盈利水平与资金成本,负债经营
与财务风险的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年度资金计划由广弘控股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根
据企业上报情况,结合企业信用评级、上年度经营业绩、自有流动
资金量、平均资金周转次数、资金收益率、行业平均水平等相关因
素进行审核、调整,报广弘控股相关机构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需配套融资的,应在立项阶段,同步论证融资
方案的可行性。项目融资须报广弘控股公司审批并随文附上项目可
行性报告等项目材料。
第四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银行存款账户的设置和运作管理必须遵守中
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币存款账
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
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属下企业应选择信用等级高、服务质量好、有贷款
意向的银行开立账户,未经广弘控股公司批准,不得私自开立。广
弘控股将逐步推广和实行资金集中结算,非经广弘控股公司批准,
所有存款和支付结算均纳入广弘控股集中结算网络办理。
第十六条 如无特殊情况,属下企业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
分支机构开立同一性质的账户。开立的账户,只准用于本单位业务董事会议案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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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内的资金收付,严禁将账户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
第五章 对外借款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广
弘控股合并范围系统外单位借入款项,包括短期借款、票据(信用
证)开具、贴现(兑付)、中长期借款和融资租赁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举债情况和偿债能力控制借款总
量对外借款应坚持效益原则、偿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适度筹资
原则和有计划原则。确保按借款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把借入资金挪
作它用。。
第十九条 属下企业所有对外借款(含借新还旧)必须报广弘
控股公司审批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应在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署生效5 个工
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等借款材料复印一份报广弘控股公
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准用借款购买住宅、小汽车和高档办公设
施;不准用借款装修办公室;不准将短期借款资金用于长期投资项
目;不得以经营为名将借来的资金转借他人;不得在无即期可变现
等值实物抵押的情况下为买方提供卖方信贷;不得利用我方信用为
外单位筹集资金。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借入外币借款。
第六章 担保管理董事会议案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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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企业请求广弘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需向广弘控股
公司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借款渠道、用途、期限、还款来源等,项
目融资须提供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要求担保事项,一律
需经本企业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后上报广弘控股公司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未经广弘控股公司同意,企业不得互相担保。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为广弘控股公司系统以外单位或个人提供
经济担保,应逐级上报广弘控股公司审批。需向参股企业提供贷款
担保的,应逐级上报广弘控股公司审批,股东各方应按出资比例出
具担保,如需本企业单方面提供担保的,未提供担保的其他股东必
须将其相应的股权抵押给我方或向我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不能实施的,借款企业应退回所有担保
资料,撤销担保关系。
第二十六条 担保企业有权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还本付息。借款
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确保按时偿还贷款。如
还款确实有困难的,借款单位仍应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积极努力防
止逾期,并提前30 个工作日向广弘控股财务部及担保单位报告并
作出说明。
第七章 内部调剂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弘控股公司鼓励属下企业在系统内部进行资
金调剂,用活用好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规模
效应。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向广弘控股公司本部申请内部调剂借款的,董事会议案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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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本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并上报借款请示和广弘控股公司需
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属下企业向广弘控股公司本部申请借款的,须办
理如下手续:
1、提交借款请示。
2、办理借据等借款审批手续。
3、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书。
4、提供企业借款情况和担保情况表。
5、中长期借款(含融资租赁)需提供项目的经济效益预测和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调剂借款必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企业必须确保按时还本付息。特殊情况需要
展期,应在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向广弘控股公司请示,经广弘控股
公司批准后方可展期。贷款到期,借款企业既不按时偿还,也不提
前请示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广弘控股公司将降低其信用等级、终止
办理新增贷款、停止办理担保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内部调剂资金贯彻有偿使用原则,参照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利息的计算一般不
能高于本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
第三十三条 广弘控股财务部应对内部调剂借款进行贷前审
查和贷后监控。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别
化管理,定时监控借款企业偿债风险,一旦发现异常,财务部应即
时向广弘控股公司领导报告。
第三十四条 借款企业每季一次向广弘控股财务部书面报告董事会议案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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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情况,如出现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或诉讼风险等影响偿债
的因素,应及时报告广弘控股财务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五条 贷款期间,借款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弘控
股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一、不按借款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不按时支付借款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的;
三、拒绝接受广弘控股公司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的;
四、项目资金安排与申请贷款时提供情况不符,可能影响贷款
回收的;
五、项目运作出现意外,可能影响贷款回收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回收情况。
第八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
确财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
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
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资金支付应当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明确各级审批人对资金支付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
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支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因购置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运输
工具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大额资产购置资金支付,以及董事会议案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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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大宗原材料、商品,进行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大额经
营资金支付,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企业购置小汽车、房产的,
一律按有关规定先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属下企业所有的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执行,超过本企业审批权限的资金支出需逐级上报审批,经批
准后财务部门才能办理支付。各企业也可根据广弘控股公司的有关
资金管理规定制订适合本企业的资金管理权限,但不能与上级公司
的资金管理规定相违背。资金审批表格可到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统
一领取。
第四十条 属下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票据法》
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安全保管
和使用现金、各种票据、有价证券和银行印鉴。
第四十一条 属下企业取得的各种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
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账,严禁“体外循环”。
第四十二条 属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原则上不准办理预付款项
业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预付款的,必须在取得对方资金、信誉情况,
摸清对方可供货源数量的情况下签订合法合同,内部审批手续齐全
的情况下汇款。内部审批手续为:采购部门提出进货计划并提供购
销合同,先报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相关岗位审核,再经企业会计机
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交
财务部核准付款。
第四十三条 属下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确需采取赊销或分期收
款方式促销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属下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
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共同研究董事会议案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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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于赊销货款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清收结帐。负责赊销工
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薪酬,要与其赊销货款回笼数挂钩。对累计
赊销金额达全年销售总额3%以上客户的继续赊销业务必须专题报
广弘控股公司审批,不按本规定执行而造成赊销货款损失的,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对外投资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主要是指对企业的投资、合
资、增资、合作、购并等投资以及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证券投资、
海外投资、期货交易等各类投资行为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属下企业的所有投资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广弘控
股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未纳
入预算的,应报广弘控股公司追加,经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未经广弘控股公司批准不准从事股票、期货、套
期保值、外汇期权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准对外担保和代开信用证。
第四十八条 我方控股的企业,应以我方为主组建董事会,并
设置财务机构,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股权。
第四十九条 严禁将各类对外投资作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
预付帐款的不规范账务处理。
第十章 资产处置管理董事会议案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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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属下企业处置其主要生产设备等重要生产资料,单
项净值在10 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广弘控股公司审批。未经广弘控
股公司批准,处置损失不得直接核销所有者权益。处置资产损益应
在当月财务报告中列示并作文字说明。
第五十一条 属下企业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对外投资,包
括转让投资股权等应逐级上报广弘控股公司审批。未经广弘控股公
司批准,处置损失不得直接核销所有者权益。处置投资损益应在当
月财务报告中列示并作文字说明。
第五十二条 属下企业对债权和债务进行重组或债转股的业
务,应逐级审核并报广弘控股公司批准。
第五十三条 属下企业处置所有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
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年度累计损失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应逐级上报广弘控股公司审批。
第十一章 资金工作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广弘控股公司定期召开资金工作会议,通报资金
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分析、研究和布置资金工作。
第五十五条 属下企业发生偿债危机,受到债权人起诉,发生
连带担保责任,抵押或质押物被拍卖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广弘控股
公司报告并告知系统内主要关联企业,采取积极措施,减少经济损
失。
第五十六条 属下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广弘控股公司上报有关董事会议案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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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报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予规定的相关资金管理业务,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和广弘控股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以及广弘控股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相关权力机构是执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本办法而造成企
业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给予免职处理;造成企
业重大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以内、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均
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 属下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广弘控股公司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负
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