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内部审计制度(2010年10月)2010-10-27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
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
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
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内部
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
独立开展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具备
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
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2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
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并经济有效;
(二)对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
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行为;
(四)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制
定、执行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3
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
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
(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
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董事
会审定公布后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公司提
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4
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精神和物质奖励的
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公司目标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 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股东、董事会及经营班子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4、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 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2)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
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
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6、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资金、资产的安
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
性。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5
工情况。
9、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预算执行情况等。
10、前期审计意见的跟踪落实。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离任(或任中)审计:对子公司领导干部离职或任期经济责
任进行审计。
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
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3、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
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
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
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
(三)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年的
经营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
施。具体审计项目和审计工作方案,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
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6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
的审计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
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
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
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
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
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
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
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
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
见,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初稿提出后,需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初稿
的意见;内部审计部门需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核实,如
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
见恰当、简明易懂。7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
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
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
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并予以披
露。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
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及时整理
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装订、归档工作,编制年度审
计目录、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管理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
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内部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
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由内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执行。
1、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
明材料的;8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和
人员,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给公司或
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