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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1-11-15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等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

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11 月 15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

的股份为【294,757,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9】%。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

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
决议,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

名。

    经本律师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关于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5、结 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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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锡海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招嘉泳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