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1-13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等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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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和
2011 年 12 月 31 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 月 13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
表的股份为【293,170,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
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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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选举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 审议关于选举聂周荣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② 审议关于选举黄广伟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③ 审议关于选举黄湘晴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④ 审议关于选举陈子召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⑤ 审议关于选举郑卫平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⑥ 审议关于选举俞焕贵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审议选举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 审议关于选举谢明权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② 审议关于选举辛宇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审议选举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① 审议关于选举林文生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② 审议关于选举潘瑞君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③ 审议关于选举王振秀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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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审议关于选举潘芸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⑤ 审议关于选举曾锦炎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8)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9)审议关于选举邹建华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5)、
(6)、(7)、(9)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为特
别决议,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
通决议,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
名。
经本律师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关于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5、结 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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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张锡海
负责人: 张锡海
见证律师:招嘉泳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