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2-29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有关要求,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广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广
东广弘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2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广
东省广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广东广弘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本次担
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 、
谢明权 邹建华 辛宇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