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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关于股东偿还股改垫付对价股份的公告2012-05-17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12--22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偿还股改垫付对价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公司、广弘控股、粤美雅是指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广弘公司是指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1)债务豁免并赠送现金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豁免本公司21,919.11万元
债务和赠送9,000万元现金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
    (2)送股
    除广弘公司之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将共计21,605,809股送给流通股股东,流
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1股。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
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8年9月24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
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2008年9月24日公司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2008年12月25日,广弘公司出具《关于粤美雅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豁免相关债权的函》确认,自出函之日起豁免应收公司21,919.11 万元债权。2008
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弘公司支付的9,000 万元现金对价款项。2008年12月25日,
广弘公司收购原大股东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持有公司117,697,245 股股


                                                                           1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68%)过户完毕。2009年1月20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共
计21,605,809股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非流通股股东支付1股
对价股份。2009年9月11日,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交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广弘公司为未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中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
付了对价,代为垫付股份总数为16,587,598股。
     三、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股改对价的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并 8430 名股东未能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实施中支付对价,广弘公司为其垫付了对价股份合计 5,883,226 股,上述合并
8430 名股东应向广弘公司偿为其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合计 5,883,226 股才能获得上
市流通权。经查询,上述合并 8430 名股东已向广弘公司偿还了在公司股改中为其代
为垫付的对价股份,共计 5,883,2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等
2 家法人股东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并
办理完毕相关偿还垫付对价手续,上述 2 家法人股东向广弘公司全部偿还了在公司
股改中为其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共计 530,1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
     2、经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经司法执行程序 8537 名(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合并后为 8428 名)自然人为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并已完成偿还股改垫付对价
手续。
     (1)根据已经生效的(2010)蓬法执字第 2699-2726、2728-2805、2807-3137、
3130-3389、3391-3499、3501-3561、3563-3673、3675-3728、3730-3749、3751-3805、
3807-3808、3810-3945、3947-4039、4041-4637、4649-4784 号、(2012)蓬法执字第
491-614、616-1034、1036-3432 号《执行裁定书》,祁芳等人享有原限售流通股股东
鹤山毛纺织总厂联合毛绒厂股份 6,901,300 股,另外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约
定,执行偿还广弘公司垫付对价 3,623,090 股;(2012)蓬法执字第 3433-3858 号《执
行裁定书》 易志标等人享有原限售流通股股东鹤山工商银行工会 432,810 股,另外
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约定,执行偿还广弘公司垫付对价 227,190 股;(2012)
蓬法执字第 3859-3876、3878-4306、4308-4376、4378-5181、5183-5819、5821-5792、
5794-6378、6927-6964 号《执行裁定书》, 钟云英等人享有原限售流通股股东广东
民族贸易公司工会 2,394,765 股,另外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约定,执行偿还广


                                                                             2
弘公司垫付对价 1,257,235 股;(2012)蓬法执字第 6379-6591 号《执行裁定书》, 张
肖凤等人享有原限售流通股股东江门市海天实业公司股份 252,466 股,另外按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约定,执行偿还广弘公司垫付对价 132,534 股;(2012)蓬法执
字第 6592-6594、6596-6926 号《执行裁定书》,张景华等人享有原限售流通股股东
汕头纺织企业发展公司工会股份 215,330 股,另外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约定,
执行偿还广弘公司垫付对价 113,020 股。上述案件中的自然人偿还广弘公司在公司
股改中为其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合计 5,353,069 股。
       (2)经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经司法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案中 8537 名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合并后为 8428 名)自然人已偿还了广弘公司在公司股改中为
其代为垫付的股改对价 5,353,069 股,占公司总股本 0.92%。
       上述偿还垫付对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证券账号        偿还代垫对价的股份数(股)

  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800016024                         378,684

  2      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        0800169314                         151,473

  3      祁芳等合并 8428 名自然人               0050870406 等                      5,353,069

                          合计                                                     5,883,226
       上述有关经司法执行程序偿还垫付对价的详细名单及偿还垫付对价的详情请
查阅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布的偿还垫付对价股东名单。
       四、获得偿还垫付对价股份后广弘公司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获得偿                                    本次获得偿
 代垫付对      本次获得偿还                     本次获得偿还    本次获得偿还
                                  还垫付对价                                    还垫付对价
   价          垫付对价前持                     垫付对价股数    垫付对价后持
                                  后持股比例                                    后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数(股)                         (股)        股数(股)
                                    (%)                                         (%)
 广东省广
 弘资产经
                    292,936,450         50.18       5,883,226     298,819,676     51.19
 营有限公
 司

       本次持股变动为股权分置改革代垫对价股份偿还导致,变动后股份性质仍为限
售流通股。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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