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2012年10月)2012-10-26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本制度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
控股公司)做大做强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上市公司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广弘控股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案的基本思路
(一)广弘控股公司经营者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两部分,其中,绩效薪酬包括考核指标奖励
(含非经常性收益奖励)和超额奖励。
(二)经营目标由广弘控股公司董事会下达,主要包括基本指标、比较指标和专项指标。
(三)本办法选取考核指标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保障实施的可操作性。
(四)本办法所涉及的财务指标为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二、基本年薪
(一)基本年薪根据企业年度考核净利润等计划指标水平确定。总经理基本年薪为对应档次基本年
薪的 100%,班子其他成员取总经理基本年薪的 60%—90%,且平均数不高于 8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报董事会批准。
(二)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即月发放数等于基本年薪除以 12。
三、考核指标奖励
考核指标奖励=基本奖励×修正系数×调节系数+非经常性收益的奖励。
(一)基本奖励
基本奖励指企业实现的考核净利润按考核净利润奖励档次计算的奖励。
1、当企业未完成年度考核净利润指标时,基本奖励按年度实际完成的考核净利润计算。
2、当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净利润指标时,基本奖励按年度考核净利润计划值计算。
3、修正系数=修正指标得分/100,修正指标具体参照公司经营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4、调节系数是根据业务板块各自合并的考核净利润大小而设定的调节数。调节系数介于 0.65 至 1.00
之间。
(二)非经常性收益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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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收益的奖励实行分类单项计算,具体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考核指标奖励的对象
考核指标奖励的对象为经营班子。总经理的考核指标奖励由董事会管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
指标奖励取总经理的 40%-80%(或按权重比例分别取广弘控股和其主管下属公司的绩效年薪,权重比例
由董事会确定),具体比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定,然后报董事会批准。
对重点项目实行项目考核时,经营班子成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考核的,考核方案和奖励方案
须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重点项目考核结果及奖励金发放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方案和奖励研定,报董事会批准。
四、超额奖励
超额奖励是指董事会对于经营者实现的超过下达的考核净利润指标给予的奖励。
(一)超额净利润的确定
超额净利润=(实际考核净利润-计划考核净利润)×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说明:
1、当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大于 1 时,按照 1 计算。
2、当企业经营净现金流量小于或等于考核净利润目标值时,不予确认超额净利润。
(二)超额奖励的计算
超额奖励=超额净利润×奖励比例
说明:
1、奖励比例分 25%和 10%两档,根据当年实现的考核净利润确定。
2、超额奖励的计算不进行修正指标调节。
(三)奖励对象
超额奖励的对象为经营班子。班子成员具体的奖励比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报董事会
批准。其中,对总经理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超额奖励总金额的 30%。
五、绩效薪酬的发放
(一)考核指标奖励的发放
1、年度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在考核结果正式公布前,企业根据未经审计的年报填报《企
业经营者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表》,经计算核准后,可按 70%的比例预发,待正式考核结果公布后再多退少
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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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弘控股公司总经理兼任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奖励薪酬取广弘控股公司的绩效薪酬。广弘
控股公司总经理的奖励薪酬为计算值的 100%,企业班子其他成员的奖励薪酬由董事会根据其考核结果确
定。
3、奖励薪酬发放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挂钩。
4、奖励薪酬的发放要与员工收入增长水平挂钩。
5、奖励薪酬的应计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计缴。
6、企业经营者取得基薪和奖励薪酬后,不得再领取企业内部的其他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收入。
(二)超额奖励的发放
超额奖励分三个年度兑现。当年兑付超额奖励的 40%,超额奖励的 60%留作风险准备金,在第二年
和第三年有条件地分别兑付 30%。
六、约束条款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广弘控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酌情做出适当的处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扣减或取消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有触犯法律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事
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并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酬。
3、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受到公开谴责或责令整改的,酌情扣减或取消相关人员
绩效薪酬。
4、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因违反规定被免职的,不再享受年度公司的薪酬。
5、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等期间的薪酬与福利按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七、附 则
1、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2、当国家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致使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则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的相关规定为准,董事会可以对本办法予以修订。
3、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4、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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