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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董事会投资审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3年8月)2013-08-19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审查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制度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

高公司投资工作的决策效率和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投资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受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实体)的投资项

目进行研究和审核,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投资指公司通过新设、收购股权、认购增

资、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协议安排或其他方式取得其他企业所有权、

管理权、分红权或其他权益 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二名独

立董事。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担任,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各项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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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在任职期间

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五至七条的规定补充选举。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委员会会议。董事会有权对连

续三次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进行撤换,并根据上述第五至七条的

规定补充选举。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成员根据公

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组成,组长由总经理兼任。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转

让股权、转让或收购资产、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担

保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的拟投资项目,应当提交委员会讨论审议,并在委员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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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投资审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二)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财务状况、人员情

况,发展前景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三) 合作方或交易对手方(如有)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有关协议、合同(送审稿);

    (四) 投资评审小组的结论性倾向意见;

    (五) 委员会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时,有权向项目提交人进

行查询或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如项目提交人未能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或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委员会有权决定停止审核该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时,主任委员可以根据项

目的性质、特点,及时安排委员会委员或投资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论证

及搜集、补充相关资料,并可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内部调研或外部调研,

也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人员协助项目的研究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 前条所述项目论证(或调研)结束后,主任委员应立

即召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会审、表决,并提出专业性的

建议。如委员会认为必要,可邀请有关人员或专家参加会审。

    第十八条 委员会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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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投资项目审核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召

开。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召开。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

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安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

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董事会

议案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各项投资项目未事先经委员

会审议及批准,董事会应不予审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对审核过程中接触和了解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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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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