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1-12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13--41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30
2、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全
资子公司广东省广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聂周荣董事长
6、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3 年 10 月 26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05,759,923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2.3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8 项议案,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如
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挂牌出售广州市番禺嘉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
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同意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出售公司所持有嘉兴公
司 80%的股权和出售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广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嘉兴公司
20%的股权。同意上述嘉兴公司 100%股权挂牌出售底价不低于 1.4 亿元。股东大
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嘉兴公司 100%股权挂牌转让涉及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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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305,759,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759,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759,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759,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759,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759,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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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表决权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759,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5,759,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0 %。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李静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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