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关于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广州福茂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地的进展情况公告2013-12-31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13--46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广州福茂冷冻食品有
限公司经营场地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了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
司租赁广州福茂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地的议案》,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
理粤桥公司租赁福茂食品经营场地相关事项。(详见 2013 年 11 月 14 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公告,编号:2013—42、43)。
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3 年 12 月 27 日, 公司收到子公司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乙方)
与广州福茂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甲方)就租赁经营场地事项签订的《租赁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租赁标的物
甲方出租的经营场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江西村段 12 号,已
建有围墙形成大院,大院内建有的冷库、厂房、宿舍、办公场所等建筑物及其配
套的设备设施,除超低温库及库内加工车间、厂区大门东边简易厂房由甲方保留
自用外,其余全部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经营场地的范围及建筑物位置以甲方
盖章确认的红线图为标识,主要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如下。
1.冷库:甲方自编的 AB 库、C 库、D 库、E 库(E 库中的超低温库及加
工车间除外)及其配套的附属设备设施,建筑面积 3430 平方米。
2.厂房、仓库:甲方自编的 D 栋厂房(3 层混合结构)、C 栋厂房(4 层混
合结构)、C 栋厂房西侧仓库(1 层高 7 米)、E 库北侧仓库(3 层混合结构),建
筑面积共 6765 平方米。
3.生活楼:位于甲方自编的位于场地西南角的 3 层混合结构生活楼,建筑
面积共 2130 平方米。
4.办公场所:甲方自编的位于大门西内侧的 1 层混合结构写字楼、写字楼
-1-
西侧 1 层车库、大门内侧 1 层保安室,建筑面积共 460 平方米。
5.设备设施:包括在移交时可正常使用的大院内道路、通道、配电房及供
水、供电、制冷等系统和冷库作业的设备实施等。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壹拾伍年,以租赁标的物交付移交之日起算,交付移交日以甲、乙
双方的书面确认文件为准。
三、租金及保证金
1.租金及费用:租赁期间前叁年的年租金及费用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整
(¥400 万元,其中,冷藏服务费 340 万元,物业租赁费 60 万元),每三年按 6%
的比例递增一次。
2.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并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 万元)。
四、租赁标的物交付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甲方将租赁标的物及相关场所、设备及
现有资料文件、业务等移交给乙方,自移交之日起 5 日内双方签字确认资产移交
清单。
五、租金、费用及支付
1.租金及费用
(1)租金及费用计收:冷库服务费从场地、业务移交次日起开始计算。厂
房、宿舍及其他配套在移交次日起给予叁个月的装修和办证期(环评及 QS 认证
申请),该期间甲方免收租金,免收的租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捌万元(¥8 万元/
月)。
(2)租金及费用支付:合同期内,租金及费用采取每半年支付一次的形式。
2.除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不存在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等的其他费用。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将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出租的标的物如冷库及附属设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通过消防、
安监等相关部门验收。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乙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由甲
-2-
方负责。如需对租赁物改造、维护维修、完善相应手续的,由乙方负责,费用由
乙方承担。重大改造应符合设计规范及安全标准,并承担改造和使用的安全责任,
改造方案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相关审批手续由乙方办理,相
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保证对租赁标的物享有独立、完整、合法有效的出租权,不存在抵押、
查封或第三者主张权利等情况。如由于甲方提前收回租赁物或者在出租期间因第
三方主张权利而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或损失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
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以及乙方为实现
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4.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新建或扩建生产生活设施,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甲
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作补偿;因第三方提出对租赁物享有权利或甲方违约导致
乙方解除合同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投入损失。经甲方同意乙方新建的建筑物属乙
方所有,在租赁期满后由甲方按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乙方后归属甲
方。乙方有权自行对租赁物进行部分转租经营,转租后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包括收取转租租金等。
七、其他
1.如在租赁期间,租赁物被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征用或规划调整被拆
除的,该租赁物范围内属甲方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赔偿款、补偿款、拆迁款、
经济补偿款等归甲方。属乙方新增的建筑物及建筑物改造、装修部分的赔偿款、
补偿款、拆迁款、经济补偿款等归乙方所有。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