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3月)2014-03-29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制度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
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
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涉及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七)担保或抵押;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
易价格。
第六条 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
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
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
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关联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
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
之间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签订书面协议。董事会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立即披露,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
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
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签订书面协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
权。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并在下次定期
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依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
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
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的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关联交易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还
应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十条 达到本章第八条所述条件的关联交易的公告中应特别载明:
1、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放弃在股东大会上
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2、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如果需要,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一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活动
中与同业所形成的关联交易可由经理将年采购计划一次性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由其分别
授权经理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
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
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关联方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
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方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
第六章 关联方的回避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
决: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业与公司的
关联交易;
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决定,由会议主持人作出;
(二)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对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公司章程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与表决程序:
(一)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
避;
(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解释权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