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8-21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有关要求,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全资子公司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广州流花支行
申请12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由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的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
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广州流花支行申请12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
额度,由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二、经核查,截止目前,已审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包括本次
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200 万元,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包括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的担保)的总额为人
民币 8200 万元,占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01%。公司
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 、 、
邹建华 辛宇 朱列玉
二O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