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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1-05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15-01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30 日 15:00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全资
子公司广东省广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周凯董事长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4 年 12 月 16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0,347,29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44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
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99,281,95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2653%;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65,34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
0.182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1,087,77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86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修订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9,386,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反对 9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6%;
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6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22%;反对 9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6%;
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构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9,448,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08%;反对 8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3%;弃权 3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9,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3%;反对 8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3%;
 弃权 3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9,448,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08%;反对 8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3%;弃权 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9,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3%;反对 86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3%;
 弃权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李家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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