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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公司章程》修订说明2016-12-30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在深化国有公司改革中坚持党的
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的精神,根据省国资
委党委《关于开展省属企业章程集中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国资党[2016]29 号)
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另外,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议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11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有关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一、在“第一章   总则”中对原第一条、第十一条进行修订,并增加一条
款

     (一)对原第一条进行修订

     原文: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二)增加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增加第十一条后,原第十一条顺延为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顺延为第十三条,

                                    -1-
以后各条依此类推。

       (三)对原第十一条进行修订

       原文: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修订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其他党委委员视同高级管
理人员,其管理按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原六十八条进行修订

       原文: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修订为: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2-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
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三、增加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
    增加第一百四十六条后,原第一百四十六条及以后各条作相应顺延。

       四、增加“第六章     党委”及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
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党委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在公司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负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前置研究讨论企
业重大问题,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
领导体制,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设纪委,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
纪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至少 1 名,纪委书
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党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
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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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
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
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
有关工作;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完善适应现代公司制度要求和市
场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
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
属公司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五)研究决定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
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研究决定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公司文化建设、维护和
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三)公司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资本运作等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
属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六)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
的重要措施;
    (十)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认为应提请党委讨论的其他“三重一大”问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的程序。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的“三重一大”问题,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策前应提交公司党委进行讨
论研究,党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董事会、总经理
办公会进行决策。
    党委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
全面履行职责。
    五、新增加第六章后,原第六章顺延为第七章,原第七章顺延为第八章,
以后各章依此类推;新增加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后,原第一百七
十七条顺延为第一百八十五条,原第一百七十八条顺延为第一百八十六条,以
后各条依此类推。
    六、修订后的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共十四章,二百八十二条(比
原来的多了 10 条)。




               关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
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的精神,根据省国资
委党委《关于开展省属企业章程集中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国资党[2016]29 号)
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增加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增加第七十九条后,原第七十九条顺延为第八十条,第八十条顺延为第八十
一条,以后各条依此类推。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