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16年12月)2016-12-30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经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弘控股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弘控股公司下属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
公司)。
第三条 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广弘控股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要求,局部
利益应服从整体利益。
第四条 广弘控股财务部负责各公司利润分配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利润分配内容
第五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一年)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
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净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依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六条 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年)内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
家《公司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
的分配。
第七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
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弥补亏损后所余净利润提取 10% 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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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会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向投
资者分配,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
配的利润及本年度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一并
向投资者分配。
第三章 利润分配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各公司应在每年 4 月前,根据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定上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由该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并将
利润分配情况报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条 利润分配方式及上缴时间
各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均采用现金方式,并应于次年 5 月底前按投资关系
足额上缴。
第四章 利润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各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可供分配利
润的 50%。特殊情况需低于 50%的,应向广弘控股公司提出书面请示,经批准
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也按照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上缴利润的时间由广弘控股财务部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广弘控股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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