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 案资料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绩效薪酬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方案,是根据《广东广 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以及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 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绩效薪酬方案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方案。 独立董事: 、 、 朱列玉 罗其安 李胜兰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