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任缪安民先生为总经理、聘任苏东明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黄万兴先生、陈增 玲女士为副总经理,聘任刘汉林先生为总工程师,其中聘任陈增玲女士兼任财务 负责人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合法性。根据缪安民先生、苏东明先生、黄万兴先生、刘汉林先生、陈增 玲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合法。 2、程序性。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 、 、 李胜兰 郭天武 胡志勇 2021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