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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26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1-20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2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年2月25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会议
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21 年 2 月 2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313,043,68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3.62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2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1,390,13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6264 %;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653,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996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373,75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119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
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55,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292%;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弃权3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55,653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292%;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186%;弃权3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22%。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股东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00,669,932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371,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14%;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71,45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4%;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1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股东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00,669,932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秦漫银、吴佳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和《议
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