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下简称“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了解和核查,就上述事宜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①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于2019年9月16
日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中山广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广食)、惠州市广丰
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广丰)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额度
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并由公司为本次综合授信额度 1 亿元范围内
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期
限一年。
2019年9月18日,惠州广丰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由惠州广丰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贷款金额 99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同日,公司
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约
定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甲方提供质押,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
项下债务人(惠州广丰)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
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
债务本金(余额)为玖佰玖拾万元正,担保期限一年 。2020年6月4
日,公司收到广东华兴银行发来的《担保业务解除证明》,贷款人惠
州广丰已于 2020年3月9日提前还款结清 990 万元贷款,公司作为担
保人对该笔贷款的担保已解除。
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8000万元长期项目
贷款及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加快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农牧公司”)智能数字化种猪繁育一体化项目
建设,董事会同意广丰农牧公司向银行申请8000万元贷款,期限 10
年,由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0 年 10 月 26 日,广丰农牧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夏支行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由广丰农牧公司向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申请贷款金额 8000 万元,贷款
期限 10 年。同日,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主合同债务人(广丰农牧公司)履
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债务本金为
8000万元,担保期限10年。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
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
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本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对外担
保额度余额为8000万元。
②本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955.15万元。
③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况。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①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②公司能严格遵守“56号文”、“120号文”及《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不存在与" 56号文"、“120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③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56号文”、“120号文”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没有损害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 、
李胜兰 郭天武 胡志勇
二 O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