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1-04-28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
会各项议案,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对公司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0 年度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情况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是否连续
本报告期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缺席董事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董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会次数 自参加董 大会次数
事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事会会议
朱列玉 5 0 5 0 0 否 2
罗其安 9 5 4 0 0 否 4
李胜兰 9 4 5 0 0 否 4
郭天武 4 2 2 0 0 否 2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现任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出席了相关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议案,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0 年度,独立董事对提交董事会的全
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投资审查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作为各专项委员会的委员或主任委员,能够充分利用专业优势,积极参与
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为董事会提供更多的决策依据,提高董事会的决策
效率。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积极参与了公司 2020 年年报审计工作,认真
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审阅了公司
的财务报表、审计初稿和最终审计报告,充分掌握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
与审计会计师提前沟通,全面了解公司年度审计情况,指导、督促会计师的审计
-1-
工作,保证了年审工作独立有序的完成。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我们在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的了解、查验和研究的基础
上,依据我们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发表了客观、公正、独立的意见。报告期内发表
的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公司关于接受控股
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和《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广弘控股下属子公司广东教育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书店)经
营广东省中小学全省副科教材教辅的发行业务,而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方传媒)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广东省内中小学教材教辅的出版业
务和发行业务,南方传媒及其控制子公司业务涵盖教材和教辅的全产业链,教育
书店发行的大部分副科教材教辅需要从南方传媒进行采购,且南方传媒下属控股
子公司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广东省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唯一合法
单位(整合过渡期含教育书店)。南方传媒和广弘控股之间的该等交易多年之前
一直存在并持续发生,该等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以稳定的价格采购和销售发
行业务和教材教辅图书,上述关联交易在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解决南方传媒
和广弘控股之间同业竞争之前具有其必要性。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造成
公司向关联方利益倾斜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对《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认为:控股股东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体现了
其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信心,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加快企业发展及在疫情防控期间
-2-
做好重要农产品保障业务工作,符合公司发展和经营需要。无需公司及下属控股
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次财务资助年化利率不高于
3.6%,费用标准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2019 年年报及相关议案,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财务报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9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46,132,048.03 元,2019 年合并未分配利润为
432,375,532.03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72,216,975.22 元。基于对公司未来发
展的预期和信心,结合公司 2019 年度的经营盈利情况,为积极回报股东,与所
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2019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为: 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583,790,33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人民币,不送股,也不实施公积金转
增股本。
我们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认同公司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
展的经营成果,提出本年度进行现金分红、不送股,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情况,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绩效薪酬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方案,是根据《广东广弘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以及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绩效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3-
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
(2)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3、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的独立意见
认为:2019 年度,公司董事会已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根
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基本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该体系是健全的,是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以及对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4、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就上述事宜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①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
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于2019年9月16日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中山广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山广食)、惠州市广丰农 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广丰)向银行申请办理
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由公司为本次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范围内提
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期限一年。 2019
-4-
年9月18日,惠州广丰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由惠州广丰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贷款金额
99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同日,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
订了《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甲方提供质押,质押担
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惠州广丰)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
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 费用。
债务本金(余额)为玖佰玖拾万元正,担保期限一年。本报告期末,公司对下属
子公司担保余额为玖佰玖拾万元正。
②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①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②公司能严格遵守“56号文”、“120号文”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与" 56号文"、120号文”
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③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56 号文”、“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5、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核,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
断就以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
修 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2017
年度 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5-
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修订)(财会〔2019〕8 号)、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修订)(财会
〔2019〕9 号)和 2017 年 7 月 2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2017 年修订)的修订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关于对解除朱小宁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解除
朱小宁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合法性。鉴于公司副总经理朱小宁在任职期间犯受贿罪,于 2020 年 3
月 6 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朱小宁已不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我们同意董事会解除朱小宁公司副总经理职
务。
(2)程序性。解除朱小宁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广东教育书店有限公司拟发起设立广东南方子衿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的议案》、《关于补选郭天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投资设立兴宁广
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教育书店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
金 340 万元与关联方广东南方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 3 家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
立广东南方子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同意将该事项
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6-
2、关于广东教育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书店)拟发起设立广东南
方子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子衿公司)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
教育书店拟发起设立南方子衿公司的议案》中所涉及的全资子公司教育书店拟以
自有资金 340 万元与关联方广东南方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 3 家法人单位共
同发起设立广东南方子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教育书店作为发起人之一参与设立南方子衿公司,可优化公司的投资
结构、丰富业务领域,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2)教育书店投资南方子衿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该公司自有资金。该股权投
资不会对公司主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3)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3、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
补选郭天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中关于补选独立董
事候选人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合法性。经认真审阅郭天武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个人履历、工作
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 资格合法。
(2)程序性。提名郭天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程序
和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补选郭天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以下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是
-7-
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夯实公司主业基础,打造核心
竞争力。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优秀的长短期偿债能力,本次申请办理
综合授信额度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
5、关于投资设立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分析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设立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
公司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和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政策方向,风险可控。该公司的设立可进一步增强公司
的竞争力。
(2)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对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内辞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总经理陈子召先生辞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因工作调动原因,陈子召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各专 业
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经核查,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陈子召先生辞职未导致公 司
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陈子召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
尽快完成董事补选和聘任总经理工作。
我们同意陈子召先生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
务,对其辞职原因无异议。
(五)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补选夏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
补选缪安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缪安民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8-
1、关于补选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
补选夏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补选缪安民先生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中关于补选董事候选人事宜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合法性。经认真审阅夏斌先生和缪安民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个人
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程序性。提名夏斌先生和缪安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程序和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补选夏斌先生和缪安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
聘任缪安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中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缪安民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实绩等详细资料,未发
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本次聘任缪安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缪安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六)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公司关联方
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就上述事宜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9-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
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
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于2019年9月16日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山广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山广食)、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广丰)向银行申请办理
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并由公司为本次综合授信额度 1 亿元范围
内 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期限一年。
2019年9月18日,惠州广丰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由惠州广丰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贷款金
额 99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同日,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约 定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甲方提供质押,质
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 项下债务人(惠州广丰)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
债务)本金、 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
费用。 债务本金(余额)为玖佰玖拾万元正,担保期限一年 。2020年6月4日,
公司收到广东华兴银行发来的《担保业务解除证明》,贷款人惠州广丰已于 2020
年3月9日提前还款结清 990 万元贷款,公司作为担保人对该笔贷款的担保已解
除。 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8000万元长期项目贷款及公司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加快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农牧公
司”)智能数字化种猪繁育一体化项目建设,董事会同意广丰农牧公司向银行申
请8000万元贷款,期限 10 年,由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报告
期末,公司已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余额为18000万元。
(2)本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
(3)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 10 -
(1)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能严格遵守“56号文”、“120号文”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与" 56号文"、“120
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3)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56号文”、“120号文”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佛山市南海种禽有限公司“种鸡场”地块收储补偿事宜及签订《国
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协议书》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和《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佛山市南海种禽有限公司“种鸡场”地块收储补偿事宜及签订《国
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关于佛山市南海种禽
有限公司“种鸡场”地块收储补偿事宜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协议
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政府收储涉及的资产经有证券期货资格的评估师事务所评估,评
估价格公平合理;收储补偿价以评估数为依据,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南海种禽公司将借本次收储补偿之契机,进行转型升级,本次政府收
储事宜,有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佛山市南海种禽有限公司“种
鸡场”地块收储补偿事宜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协议>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 11 -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
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年 8 万元(税前),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及独立
董事工作的专业性等综合因素做出的,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意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本次调整
独立董事津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影响独
立董事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
意将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调查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满足上市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
(2)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和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和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八)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控股子公司佛山市
南海种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我们认真审议了该次会议议案并
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 12 -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租赁关联方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办公场地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
公司租赁办公场地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中所涉及的公司租赁关联方广东省广弘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弘资产”)办公场地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租赁关联方广弘资产办公场地,有利于公司改善办公环境,促进公 司
管理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2)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造
成公司向关联方利益倾斜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3)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2、关于控股子公司佛山市南海种禽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分析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佛山市南海种禽有限
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海种禽本次投资设立广东南海种禽科技有限公司事
项有利于资源的整合,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政策方向,风
险可控。该公司的设立可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2)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 13 -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2020 年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
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
2020 年度,独立董事对公司项目投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资金往来、
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了主动查询,认真听取了相关人员汇报,切
实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到公司下属相关企业进行
调研,就有关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议案发表了意见,独立行使了相应的
职权,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其他事项
(一)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2021 年工作计划
我们将继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
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独
立董事的职责,强化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并结合自身
工作经历和经验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独立董事: 、 、
李胜兰 郭天武 胡志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