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 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 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网络投票程 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项、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 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 份数 301,390,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1.6265%。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 为 9 名,代表股份数 1,444,4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474%。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 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 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审议关于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授信 融资及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1,646,93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6078 %;反对 1,187,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77,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325%;反对 1,187,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86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1,646,93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6078 %;反对 1,187,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77,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325%;反对 1,187,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86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1,646,93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6078 %;反对 1,187,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77,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325%;反对 1,187,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86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1,646,93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6078 %;反对 1,187,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77,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325%;反对 1,187,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86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1,646,93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6078 %;反对 1,187,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77,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325%;反对 1,187,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86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关于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授信 融资及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1,646,93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6078 %;反对 1,187,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77,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325%;反对 1,187,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86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陈必成 202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