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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广弘控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1-09-10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
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
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的
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名,代
表股份数【300,669,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5031】%。现场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
托书。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
为【8】名,代表股份数【73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26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4. 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为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31000 万元长期
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3. 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为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31000 万元长期
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391,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3,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93】%;反对
【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77】%;弃权 3,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3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364,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
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3,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656】%;反对
【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14】%;弃权 3,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3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364,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
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3,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656】%;反对
【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14】%;弃权 3,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30%。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陈必成




                                                       2021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