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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广弘控股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10-22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1-55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收到全资
子公司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广丰农牧)转来的惠州市生态
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惠城)罚〔2021〕64号](以下简称:《决定
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决定书》指出,惠州广丰农牧存在臭气扰民的情况,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通
过现场调查,于2021年9月12日委托广东惠利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惠州广丰农
牧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进行采样检测,根据2021年9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
告》【报告编号S11691912C1】结果显示,惠州广丰农牧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
不达标,其中2#点位超标0. 8倍、3#点位超标0. 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惠州市环保
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参照表第20
项的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惠州广丰农牧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拾
万元罚款(100,000)。
    惠州广丰农牧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
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
处罚决定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件背景情况
    惠州广丰农牧成立于 2004 年,位于惠州市三栋镇大帽山,占地面积约 148
万平方米,从 2011 年开始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业务。该公司旧的生猪生产线在养
殖过程中有废水、废气(臭气)等污染物产生,配套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处理),
废水经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该公司场区内水塘,部分回收利用。目前该公司新的
生猪生产线----智能数字化种猪繁育一体化项目已竣工逐步投入生产,新生产线
有较强的废水、废气收集处理能力。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惠州广丰农牧在接受检查后,管理层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一系
列措施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解决臭气扰民问题。
    1、对生猪生产线各栋猪舍除臭设施设备运行进行检查,严格要求相关人员
每天做好相关除臭工作,在旧生产线上通过利用生物、物理和化学等技术和方法,
降低臭气排放浓度;
    2、将旧生产线的生猪逐步转入新的生产线,利用新生产线的设施设备有效
降低臭气排放浓度;
    3、旧生产线生猪转入新生产线后,逐步对旧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增加永
久性的除臭设施设备。
    通过上述措施,目前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基本达标。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
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惠城)罚〔2021〕64
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