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以上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 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 、 李胜兰 郭天武 胡志勇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