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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广弘控股关于为子公司兴宁农牧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1-01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2-01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兴宁广弘农牧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控股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兴宁广弘
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31,000 万元长期项目贷款及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为加快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广弘农牧”)年
出栏 30 万头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建设,董事会同意兴宁广弘农牧向银行申请
31,000 万元贷款,期限 15 年,由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董事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兴宁广弘农牧 31,000 万元的 15 年期贷款事项,并拟授权
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切事宜。该议案于
2021 年 9 月 9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和 9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5、47、52)。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兴宁广弘农牧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
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10420210002567,以下简称“主
合同”),由兴宁广弘农牧(以下称:主合同债务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以下称:主合同债权人)申请贷款金额 31,000 万元,贷款
期限 15 年。同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签订了《保
证合同》(合同编号:44100120210163341),约定公司为主合同债务人(兴宁
广弘农牧)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债务本金为
31,000 万元,担保期限 15 年。保证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
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保证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债权人)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一)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被担保的主
债权种类为固定资产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 31,000 万元(大写)叁
亿壹仟万元整 ,总借款期限为 15 年,自第一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
约定应当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时段。
    (二) 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
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保证方式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
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且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
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
决:1、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1   %
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
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3、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 44,000 万元;本次
担保发生后,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 39,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05%。上述担保均已按相关规定履行
了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没有发生其它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它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况,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