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03-01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实施独立、
客观监督并做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弘控股本部(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分管本公司内审管理工作和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
作。涉及审计计划的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
向党委报告。同时,审计部还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审工作规划、年度审
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设置专职内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应具备会计、审计、计算
机和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企业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
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该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职业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
(二)从事 3 年以上财务、审计或者相关工作,并且具备组织、指导内审人员开展审计
业务的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
德。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予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
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审计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
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内审工作制度和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并提交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履行向公司党委报告。
(二)按规定报送年度内审工作总结、审计统计报表、内审工作计划以及所属企业领导
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等。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以及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
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 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建工程项目(含技改、维修等)以及采
购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组织内审人员在岗培训、后续教育,提高在岗人员的专业理论素质和综合业务
水平。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
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
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经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
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
的建议;
(十一)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主要
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
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
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结合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
要求,每 5 年至少对所属单位审计一次。
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年的经营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年度
工作计划,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审计
项目和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
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于
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项目,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九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审计业
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
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并通过规范的
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
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
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
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
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初稿提出后,需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初稿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当
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审
计部需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签发,按
相关程序报送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简明易懂。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
告,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如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
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下达、执行:审计报告完成后,需要做出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的,由审计部依据审计报告拟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送被
审计单位整改落实。
(一)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
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向审计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整改,并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二)对于需要本单位其他部门协助落实或监督落实和处理相关问题的审计意见(决定)
书,应在下达给被审计单位的同时,抄送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文件后应及时落实处理
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情况。
(三)审计部应当实施后续审计监督程序,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
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完善内审跟踪反馈制度,对审计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将审计
意见(决定)的落实情况和进行后续审计的情况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审计部发现审计意见(决定)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主动进行复查,并及时予以
纠正。
第五章 工作要求及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及企业自身内
部管理需要,按照独立、专业、高效的原则,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对其
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对内审工作质量的检
查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
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
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条 为保证内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在审计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内审人员本人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对
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内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审计部和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审工作。内审人员依法行使
审计监督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职,不得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证审计部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做好装订、归档工作,编制年度审计目录、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管理保存时间应遵
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于审计部人员。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
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结果是指上级审计机构、公司审计部等审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
审计项目全部程序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
审计结果主要包括:上级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公司审计
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向纪检部门提出的移送处理意见书等。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结果运用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统一协调,纪检、组织人事、经营管
理、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目标考核、
经营管理、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责任追究决定时,将审计结果
作为重要依据,对审计结果进行落实、转化和运用。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并送交被审计单位以及与审
计结果运用相关的部门。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问题台帐,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间表,
进行整改销号管理,加强整改跟踪和督导。
(二)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经营管理、财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信息
交流和资源共享。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强化与所属企业审计部门之间的业务交
流和审计成果的借鉴、共享。
(四)对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公
司主要负责人领导汇报。
(五)对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向纪检等相关
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与纪检部门交接情况,提请其配合或提
前介入,或在审计事实基本查清后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七)定期开展整改落实专项检查,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紧密跟
踪,督促企业落实审计整改措施。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保证审计
结果的运用落实。
(一)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结果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
计意见和有关部门要求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结果。
(三)进一步核实相关问题,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被审计单位内部有关责任人责任;
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规范管理,防止问题的再
次发生。
第三十九条 纪检、组织人事、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各自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审计结
果的运用情况,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部;审计部定期收集并汇总审计结果运用
情况,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履犯;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本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或者履行内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
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
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内审人员行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