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关于《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的修订说明2022-03-01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制度》修订说明
根据《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 259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部
审计制度》进行以下修订:
一、原文:所有条款中涉及“监察审计部”
修订为:审计部
二、原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
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修订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
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
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做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
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三、原文: 第四条 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监察审
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
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独立开展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修订为: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分管本公司内审管理工作和会计
基础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
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的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
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党委报告。同时,审计部还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
督。
四、原文:无
新增为: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
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1
五、原文:第五条 监察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具备与
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
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修订为:第七条 公司设置专职内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应具
备会计、审计、计算机和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企业经营活动和
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企业应该支持和保
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原文:无
新增为:第八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职业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具备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二)从事 3 年以
上财务、审计或者相关工作,并且具备组织、指导内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的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七、原文:无
新增为: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
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二)资产、资源等分配、
处置、管理。(三)投资、基建管理。(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五)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八、原文:无
新增为: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审工作。除涉密
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审计部委托社会审计机
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
果负责。
九、原文: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公司本部、控股子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
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各项工作规范、经济、有效;(二)对公司本
部、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三)协助公司其他
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行为;(四)以业务环节为
2
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执行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六)
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修订为: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内审工作制度和年度
内审工作计划并提交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按规
定履行向公司党委报告。(二)按规定报送年度内审工作总结、审计统计报表、
内审工作计划以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对
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等。(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
策措施情况以及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
况进行审计。(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五)对公司及所属
企业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六) 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所属企业法
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建
工程项目(含技改、维修等)以及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八)对公司及所属企业
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
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一)组织内审人员在岗培训、后续教育,提高在岗
人员的专业理论素质和综合业务水平。(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
理的其他事项。
十、原文:第九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监察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
中,可行使以下职权:(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
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
料;(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四)参与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由董事会审议公布后实施;(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
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3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
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通
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建议。
修订为:第十四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
可行使以下职权:(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
场勘察实物;(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四)参与本单
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
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
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
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
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
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
一)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主
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原文:第四章 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
中与实现公司目标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一)生产经营管
理方面: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
效情况。3、股东、董事会及经营班子决议落实、执行情况。4、内部控制的建立、
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5、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1)财务预算(计划)编
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2)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
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
法性、效益性; (4)财务管理和核算的计算机系统、财务电子数据及有关资料
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6、对外投资及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投入的资
金、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
4
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资金来
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9、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
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10、前期审计意见的跟踪落实。(二)专项(专
案)审计或调查:1、离任(或任中)审计:对子公司领导干部离职或任期经济
责任进行审计。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
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3、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
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
如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
专项费用管理及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三)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修订为:删除此条款。
十二、原文:无
新增为: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
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
等事项。(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
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三)
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四)其他特殊情况。
十三、原文:无
新增为:第十六条 审计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
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 5 年至少对所属单位审计一次。
十四、原文: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年的
经营计划,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审计
项目和审计工作方案,经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订为: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年的经营计划,
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审计项目和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
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五、原文: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
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监察审计
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
修订为: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
出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
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项目,审计通知书可在
实施审计时送达。
十六、原文: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初稿提出后,需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初稿的意见;
监察审计部需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
告。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及经营班子。
修订为: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初稿提出后,需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初稿的意见;被
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 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审计部需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
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
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签发,按相关程序报送
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十七、原文: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
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通报。
修订为: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如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
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提出切实可行的
解决措施。
十八、原文: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
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
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并予以披露。
修订为: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如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
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提出切实可行的
解决措施。
十九、原文: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
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6
修订为:第二十七条 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下达、执行:审计报告完成后,
需要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由审计部依据审计报告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
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送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一)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
人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
起 30 日内向审计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整改,并
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二)对于需要本单位其他部门协助落实或监
督落实和处理相关问题的审计意见(决定)书,应在下达给被审计单位的同时,
抄送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文件后应及时落实处理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情况。
(三)审计部应当实施后续审计监督程序,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
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完善内审跟踪反馈制度,对审计效果进行评估
和总结,并将审计意见(决定)的落实情况和进行后续审计的情况向公司主要负
责人报告。(四)审计部发现审计意见(决定)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主动进行
复查,并及时予以纠正。
二十、原文:无
新增为:第五章 工作要求及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及
企业自身内部管理需要,按照独立、专业、高效的原则,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加强内部监督,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并依法接
受相关部门对内审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主要负
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
议。
第三十条 为保证内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审计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内审人员本人向所在部门、
单位提出回避申请。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内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审
计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审工
作。内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7
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职,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证审计部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
财务预算。
二十一、原文: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于公司监察审计
部人员。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监察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监察
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修订为:第三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于审计部人员。凡需将
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十二、原文:无
新增为:第七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结果是指上级审计机构、公司审计部等审计主体,按照有
关规定完成审计项目全部程序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
审计结果主要包括:上级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公司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向纪检部门提出的移送处理意见书等。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结果运用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统一协调,纪检、组织人
事、经营管理、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
选拔任用、目标考核、经营管理、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
分等责任追究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对审计结果进行落实、转化和
运用。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并送交被审计单
位以及与审计结果运用相关的部门。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问题台帐,明确整改责任
和时间表,进行整改销号管理,加强整改跟踪和督导。
(二)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经营管理、财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做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强化与所属企业审计部门之
间的业务交流和审计成果的借鉴、共享。
(四)对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并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汇报。
8
(五)对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向
纪检等相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与纪检部门交接情况,提请
其配合或提前介入,或在审计事实基本查清后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七)定期开展整改落实专项检查,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进行紧密跟踪,督促企业落实审计整改措施。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
保证审计结果的运用落实。
(一)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结果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制定整改方
案,根据审计意见和有关部门要求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方案和整
改落实结果。
(三)进一步核实相关问题,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被审计单位内部有关
责任人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规范管理,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三十九条 纪检、组织人事、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各自部门负责跟踪、
落实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部;审计部定期收
集并汇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十三、原文: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执行。1、拒绝向审计人员
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
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4、拒不执行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修订为: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令
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向审
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内部审
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五)整改不力,屡审履犯;(六)
违反国家规定或本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9
二十四、原文: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审计部
和人员,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
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为: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或者履行内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审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
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
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企业内部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内审人员
行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根据广弘控股经营实际情况和规范管理需要,对广弘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进行修订。
1.原文: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
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
包括:(一)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
控股 50%以上(不含 50%)或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的子公司;(三)
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修订为: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弘控股公司及所属企业。本制度所称“广
弘控股公司”或“广弘控股”,指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所称“广
弘控股直属企业”,指广弘控股公司直属的全资或控股的二级子企业;本制度所
10
称“广弘控股直接出资企业”,指广弘控股公司作为出资人的企业;本制度所称
“子公司”或“广弘控股所属企业”,指广弘控股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
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各级子企业。其设
立形式包括:(一)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
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 50%)或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2.新增: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事登记事项,指广弘控股公司及所属企业
因设立、变更、注销各类商事主体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并公示的事项。商事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
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等,各商事主体涉及登记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登记
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出资比例等。(二)非
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等。(三)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
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合伙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合伙期限、承担责任方
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四)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五)各商
事主体章程的新订、修改。(六)各商事主体的年度报告等。
3. 原文:第三条 对子公司管理控制指子公司设立、变更、解散或清算,公
司对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
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
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
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子公司实
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
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修订为:第四条 对子公司管理控制指子公司设立、变更、解散或清算。广
11
弘控股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
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商事登记等方面重要控
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
广弘控股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
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4. 原文:第八条 公司的设立应由投资部发起,投资部负责子公司设立可行
性报告编撰。
修订为:第八条 广弘控股直属企业的设立应由广弘控股投资部发起。投资
部负责编制设立直属企业可行性报告。广弘控股所属企业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应由广弘控股所属企业发起及编制可行性报告,并按分级管理原则逐级报广弘控
股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
5.原文:第九条 投资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董事会批准。第十条 董事会应
上会讨论设立子公司事项,投资评审小组应首先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关注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内容涵盖是否完备,形式是否清晰合规,初审不合格的应发回投资部,
根据投资评审小组要求重新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订为:第九条 广弘控股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可行性研究报
告后,投资部将设立子公司事项形成议案提交广弘控股董事会投资审查委员会进
行初审,初审主要关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涵盖是否完备,形式是否清晰合规,
初审不合格的应发回投资部,根据投资审查委员会要求重新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
6.原文:第十七条 子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子公司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及股东出资比例、组织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等
方面的变更。
修订为:删除。
7.原文:第二十条 由广弘控股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确定
的变更事项,按照以下流程处理:(一)子公司承办部门根据需要向子公司法定
代表人申请变更事项,申请报告至少应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内容等;(二)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变更事项申请报告,关注变更原因是否充足,决定是否需
12
要办理变更;(三)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意申请变更事项报告的,变更事项终
止;(四)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变更事项的,子公司须书面请示广弘控股公司,
批准后由子公司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广弘控
股公司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申请报告。(五)子公司的承办部门应按照工商
变更登记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将变更登记书面资料整理归
档,同时将决议(或者决定)、工商局核准变更通知书和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等报广弘控股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属下企业的变更事项及
操作,参照第二十条执行,结果报子公司及广弘控股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第二
十二条 由广弘控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的变更事项按照以下流程处理:(一)超
出广弘控股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的变更事项,在履行本章第二
十条(一)、(二)、(三)、(四)程序的基础上,广弘控股总经理加具审核意见后,
提请董事会审批;(二)董事会上会讨论子公司变更事项,应重点关注变更事项
的理由是否充足、变更事项对子公司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等,决定是否需要办
理变更。(三)董事会决议不同意申请变更事项的,变更事项终止。(四)董事会
决议同意变更事项的,广弘控股公司批复同意并由子公司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对于注册资本的变更,由其子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办理验资等事项;(五)
子公司应按照工商变更登记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对于需要
公告的应按要求先进行公告;(六)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将变更登记
书面资料整理归档,报广弘控股企业管理部备案和整理归档。
修订为:第十八条 子公司变更事项,按照以下流程处理:(一)子公司承办
部门根据需要向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变更事项,申请报告至少应详细说明变更
事项原因、内容等;(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变更事项申请报告,关注变更
原因是否充足,决定是否需要办理变更;(三)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意申请变
更事项报告的,变更事项终止;(四)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变更事项的,子公
司应按分级管理原则逐级报广弘控股公司批准后,由子公司负责办理商事登记手
续;若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广弘控股公司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申请报告;
对于注册资本的变更,由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验资等事项;(五)子公司的承
办部门应按照工商变更登记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商事登记手续,对于需要
公告的应按要求先进行公告;变更登记书面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同时将决议(或
13
者决定)、章程、工商局核准变更通知书、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商事登记资
料在完成商事登记手续后 10 日内报广弘控股企业管理部备案。
8.新增:第四十条 子公司须按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求,每年按
时填报公示信息,形成的年度报告须报广弘控股企业管理部备案。
9.原文: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实体考核制度,监
督审计制度等。公司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修订为:第四十八条 广弘控股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实体考核制度,
监督审计制度等。广弘控股审计部按《年度审计计划》或根据企业实际对子公司
实施审计,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10.原文: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项目与合同的执行与管理、
薪酬管理、采购销售以及其他财务管理;子公司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
经济责任审计等。
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广弘控股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
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项目与合同的执行与管理、
薪酬管理、采购销售以及其他财务管理;子公司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等。
11.原文:第五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
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修订为:第五十一条 经规定流程批准的《审计报告》和《整改意见书》送
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对审计发现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12. 原文:第六十一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证照: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各子公
司在变更或年检后及时将复印件提供给公司办公室存档。
修订为:第五十八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商事登记资
料:各子公司办理商事登记事项后,应及时将完成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其
14
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年度报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行公示
的相关信息等相关商事登记证明材料电子版或复印件提供给广弘控股办公室存
档。4、子公司资质证书及申报文件电子版或复印件。
13.新增:第五十九条 《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档案管理。(一)营业执照
正本应置于子公司住所或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若干副本需指定
专人妥善保管。(二)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的,企业应当及时在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
补领。(三)企业应当加强工商登记档案管理,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出质
等工商登记材料建立档案,装订成册,便于查阅。(四)企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
规范对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管理权限和程序,严格管理。
14.新增:第六十条 子公司应当配合企业工商登记机关做好每年的抽查工作,
如在抽查中遇到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应于 5 日内将有关情况以书
面形式向广弘控股报告。
15.新增:第六十一条 子公司发现本企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或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业整顿、扣缴、
吊销证照等处理的,应于 5 日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广弘控股及时报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战略规划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根据广弘控股经营实际情况和规范管理需要,对广弘控股《战略规划管理制
度》进行修订。
1.原文: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开展战略规划工作的依据,适用于本公司和控
股、控制的子公司。
修订为: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弘控股公司及所属企业。本制度所称“公司”,
指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所称“所属企业”,指广弘控股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的下属企业。
15
2.原文:全文中以“投资部”为主体的表述。
修订为:将全文中以“投资部”为主体的表述都对应修改为以“企业管理部”
为主体。
二 O 二二年三月一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