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关于《融资管理制度》的修订说明2022-03-18
关于《融资管理制度》的修订说明
根据公司融资业务的变化,对《融资管理制度》进行以下修订:
一、原文: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
资活动的管理,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
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修订为: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弘控股”
或“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以下称“所属企业”)融资活动的管理,加强融
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
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原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融资是指通过信贷融资方式获得的用于日
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包括公司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广弘控股合并范围系
统外单位借入款项,融资方式有短期借款、票据(信用证)开具、贴现(兑付)、
中长期借款等。
修订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融资是指为了公司日常经营及扩大生产规模
所需,通过直接市场债务融资和间接市场债务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活动。
直接市场债务融资主要指发行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间接市场债务融资主要包括银行融资和非银金融机构融资。银行融资包括流
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票据(信用证)开具、贴现(兑付)等;非
银金融机构融资包括融资租赁、信托借款、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等。
三、原文: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当遵循规模适度、期限适宜、结构合理、综
合成本最低的原则,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严格控制融资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强令公司进行融资,公司对强令其融资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修订为: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融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导
向,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严格控制融资规模,
融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经营活动实际需求、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
相适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进行融资,公司对强令其融资的行为有权
且应当拒绝。
四、原文:无
新增为: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融资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融资的全过程。
融资管理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融资合同审核和
签署;融资业务的执行与检查。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应根据内控管理程序,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
况制定对外融资方案。
第七条 与发行债券有关的融资业务,属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注册和监管的,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其他的
融资业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
五、原文:第五条 公司融资实行预算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修订为: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融资实行预算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应按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对融资事项进行审批和实施。
六、原文: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总
经理为公司融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融资做出决策。
修订为: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
为各项融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七、原文: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编制年度融资预算,提出贷款资金使用需求;
编制融资计划;组织借款审请与审批;提出资金贷款、贸易融资和票据融资等业
务申请;管理和监督借款的使用和归还;监督和评估借款过程并编制融资分析报
告。
修订为: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编制年度融资预算;编制融资计划;组织借款
申请与审批;提出资金贷款、票据融资、贴现、融资租赁、信托借款、保险公司
债权投资计划、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业务申请;管理和监督融资
的使用和归还;监督和评估借款过程并编制融资分析报告。
八、原文:无
新增为: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由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注册和监管的债券融资活动的具
体工作,并负责有关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九、原文:第十一条 《融资计划》报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负
责人、总经理审批。超总经理审批权限应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长、董事会、
股东大会逐级审批。
修订为:第十四条 《融资计划》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权限
逐级报批。
十、原文:第十二条 财务部填制《融资审批表》,按《融资计划》审批流
程逐级审批。《融资审批表》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融资成本;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机构;
(五)其他相关内容。
修订为: 第十五条 下属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应提交《融资请示》,并按规
定流程逐级报批。《融资请示》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机构名称;
(二)融资工具类型;
(三)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融资成本;
(四)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机构(如有);
(六)其他相关内容。
十一、原文:无
新增为: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解
决资金短缺问题。公司及所属企业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参照银行借款方式办
理有关报批手续,同时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融资租赁资产进行管理。
十二、原文:无
新增为: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根据职责分工,草拟发行债券
的提案及初步发行方案,按规定逐级报批。发行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融资规模、融
资用途、融资期限、融资利率等要素。
十三、原文:无
新增为: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公司财务部或证券事务部聘请符合相
关要求的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工作。
十四、原文:第十四条 借款台账的编制与审核
(一)贷款发放后,财务部会计核算人员根据贷款机构提供的借据逐笔进行
账务处理。资金管理人员每季度末计算应付利息,交会计核算人员进行复核和记
账。
(二)资金管理人员应编制《银行借款台账》,根据资金变动情况及实际支
付金额和利息单据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协议编号、还本付息情况等逐笔进
行登记,按月报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
(三)借款企业应在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署生效 5 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
同及保证合同等借款材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修订为:第二十条 取得融资后,各企业财务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定
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财务部应建立《融资管理台账》,根据融资发生情况及
对融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合同(或协议)编号、还本付息情况等信息逐
笔进行登记,经本级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按月上报广弘控股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在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包
括相关合同等在内的借款材料报广弘控股财务部备案。
十五、原文:第十五条 借款的归还与延期
(一)财务部于借款到期前 5 个工作日填制《资金使用审批表》,经财务部经理
审核签字后,根据资金管理权限报各级领导审批。
(二)借款需要延期的,财务部提交《借款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借款延期原因、
应支付利息和相应的风险,经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后,按借款申请与审批的流程
进行各级审批。
修订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相关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所
属企业借款需要延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广弘控股财务部提交《延期还款请示》,
详细说明延期还款的原因、拟采取措施及还款计划等。
十六、原文: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对整个融资过程进行监督,收集相关信
息,每半年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金融市场的变化,编制《融资分析报告》,主要
包括银行资金的筹措与归还情况、利息支付情况、资金成本情况、融资预算总体
执行情况及下一个半年资金安排情况作分析说明及金融形势分析及预测等,经财
务部经理审核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以提供决策依据。《融资分析报告》
由财务部归档备案。
修订为:第二十四条 广弘控股财务部负责对公司整个融资过程进行监督和
管理,每年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金融市场的变化,编制《融资分析报告》,主要
包括资金的筹措与归还情况、利息支付情况、资金成本情况、融资预算总体执行
情况及下一年融资计划等,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主要领导,以提供决
策依据。
十七、原文: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广弘控股公司信贷融资业务流
程办理相关业务,融资业务需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修订为: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