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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2022-03-18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弘控股”或“公司”)及所属
各级子公司(以下称“所属企业”)融资活动的管理,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
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融资是指为了公司日常经营及扩大生产规模所需,通过直接市场
债务融资和间接市场债务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活动。

    直接市场债务融资主要指发行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等;

    间接市场债务融资主要包括银行融资和非银金融机构融资。银行融资包括流动资金贷款、
并购贷款、项目贷款、票据(信用证)开具、贴现(兑付)等;非银金融机构融资包括融资
租赁、信托借款、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等。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融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导向,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严格控制融资规模, 融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
经营活动实际需求、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相适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进行
融资,公司对强令其融资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弘控股及所属企业的债务融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融资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
限,确保办理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融资
的全过程。

    融资管理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融资合同审核和签署;融资
业务的执行与检查。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应根据内控管理程序,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外
融资方案。

    第七条 与发行债券有关的融资业务,属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负责注册和监管的,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其他的融资业务由公司财务部
负责办理。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融资实行预算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对融资事项进行审批和实施。


                             第三章 融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各项融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编制年度融资预算;编制融资计划;组织借款申请与审批;提出资
金贷款、票据融资、贴现、融资租赁、信托借款、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发行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业务申请;管理和监督融资的使用和归还;监督和评估借款过程并编制
融资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注册和监管的债券融资活动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有关融资活动的
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融资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编制年度融资预算,经批准后,融资预算作为融资业
务执行依据,超预算融资应按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报批,具体业务流程参见《广东广弘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计划及公司当
前的资金状况,对公司的资金需求及融资风险进行预测和分析,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融资
对象等,制定《融资计划》。

    第十四条 《融资计划》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权限逐级报批。

    第十五条 下属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应提交《融资请示》,并按规定流程逐级报批。《融
资请示》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机构名称;

    (二)融资工具类型;

    (三)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融资成本;

    (四)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机构(如有);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融资必须签署融资合同,融资合同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法人或经授权人签署相关融资文件,相关合同的签署业务流程参见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公
司及所属企业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参照银行借款方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同时参照《固
定资产管理制度》对融资租赁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根据职责分工,草拟发行债券的提案及初步发行方
案,按规定逐级报批。发行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期限、融资利率等
要素。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公司财务部或证券事务部聘请符合相关要求的服务机构开
展专业工作。

    第二十条 取得融资后,各企业财务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财务部应建立《融资管理台账》,根据融资发生情况对融资种类、
金额、期限、利率、合同(或协议)编号、还本付息情况等信息逐笔进行登记,经本级财务
部负责人审核后,按月上报广弘控股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在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包括相关合同
在内的借款材料报广弘控股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相关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所属企业借款需要延期
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广弘控股财务部提交《延期还款请示》,详细说明延期还款的原因、拟
采取措施及还款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 广弘控股财务部负责对公司整个融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每年根据公司
资金状况和金融市场的变化,编制《融资分析报告》,主要包括资金的筹措与归还情况、利
息支付情况、资金成本情况、融资预算总体执行情况及下一年融资计划等,经财务部负责人
审核后,报公司主要领导,以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融资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所属企业所有信息享有知
情权。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证券部,
以便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