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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弘控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下简称“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了解和核查,就上述事宜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①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8000万元长期项

目贷款及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加快惠州市广丰农牧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农牧公司”)智能数字化种猪繁育一体化项

目建设,董事会同意广丰农牧公司向银行申请8000万元贷款,期限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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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由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0 年 10 月 26 日,广丰农牧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夏支行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由广丰农牧公司向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申请贷款金额 8000 万元,贷款

期限 10 年。同日,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主合同债务人(广丰农牧公司)履

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债务本金为

8000万元,担保期限10年。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

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

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②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广弘粤桥食品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

过5000万元授信融资及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强化下属

企业独立发展意识,鼓励其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不断发展壮大,同时

为了满足粤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确保其持续、稳定发展,

董事会拟同意粤桥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的一年期授信融资,由公司为该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期限一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在上述5000万元

额度范围内,根据粤桥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全权办理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办理贷款和提供担保等相关具体事宜,授权和担保期限一年。

本次担保事项经2021年5月19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③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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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31000 万元长期项目贷款及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加快

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广弘农牧”)年出栏

30 万头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建设,董事会同意兴宁广弘农牧公司向

银行申请 31,000 万元贷款,期限 15 年,由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兴宁广弘农牧公司 31,000

万元的 15 年期贷款事项,并拟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对上述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切事宜。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 2021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④本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余额为44,000万元。

    ⑤本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5,623.52万元。

    ⑥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况。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①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②公司能严格遵守“56号文”、“120号文”及《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不存在与" 56号文"、“120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③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56号文”、“120号文”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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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没有损害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                   、

              李胜兰                 郭天武           胡志勇




                       二 O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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