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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穗恒运A: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2018-12-15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18 年 12 月 14 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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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

规范、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出资人)负责,

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财务以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股

东(出资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议事规则是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和

程序的具体规范。监事会会议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

式、会议记录和签署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召集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召开会议前,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会议主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审议通

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的监督

评价报告,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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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

召开的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议题包括:讨论、审议专项检

查事项;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

事项;讨论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部门处罚或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证监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案。监事会主席在收到提案后,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

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

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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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

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条 书面提案内容包括: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由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全体监事参加。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发出,有

关会议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召开

临时会议的,原则上应在会议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并送达有关会议材

料。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列席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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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

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对会议议案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有效期限和每一议题的表决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

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和外部审

计人员以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对相关议题进行解释、提

供咨询或发表意见。

    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会议审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用“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第×届监事会第×次会议”表示。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列

示。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事会监督工作计划;

       (二)监事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等;

       (三)公司财务检查情况报告;

       (四)审核董事会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财务报告、营业报告、

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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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情况;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行为,要

求予以纠正的意见;

    (七)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相关监管机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除审议提案外,下列事项应当由监事会

会议讨论通过:

    (一)监事会报告的审定和呈报;

    (二)应由监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监事会主席认为应当交由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

项。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如下:

    (一)会议主持人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接受质询;

    (三)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以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

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权,每一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监

事对所审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说明理由。通讯表决时,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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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送至公司董秘室。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

监事签名,并盖监事会印章后生效。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

任,如因监事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造成损失,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公告的监事会决议及监事会有关文稿,经

监事会主席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监事会会议的文

字记录工作,记录监事发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具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

理人)姓名;

    (三)决议事项;

    (四)监事发言要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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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以授权或书面形式表示的意见视为有效,委托书、书面意

见应于与会记录一并保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在该次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

内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与会监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对会议记录既不确认,也不做出说明或报告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监事会

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监事会会议纪要》以及相

关会议资料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三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

事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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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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