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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穗恒运A:监事会工作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5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工作制度




(经 2018 年 12 月 14 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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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

规范、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组织架构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成员组成,职工监事 2 人;股东监事

3 人,由股东单位推荐;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

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依规定程序予以解聘后,按相应程序及时

增补。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岗位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依规行使监督、质询、检查、调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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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罢免建议等职权,促进公司防范风险和规范经营。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如下职责:

    (一)列席公司各项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监事会各项工作职责;召

集、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起草并审定、签署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 承担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其他监事会成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了解、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收集经营管理信息;

    (三)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四)参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

    (五)承办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过程监督原则。坚持依法监督、独立监督,以财务监督

为核心,对公司财务活动、公司负责人的执行职务行为以及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着力强化对

公司的当期和事中监督。

    (二)不干预经营原则。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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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经营决策,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公司活力的关系,改

进和创新监督方式,尊重和维护公司经营自主权。

    (三)及时报告原则。发现危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及时向董事

会通报,并向股东大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结合经济形势变化和公司的实际状况,

深化监督内容。

    (一)加强对公司负责人履职行为的监督。重点关注公司负责人

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的履职行为,加强对决策程序的监督,

密切关注公司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强化公司负责人合法合规经营

意识。

    (二)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的检查。监事会通过对公

司日常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各种财务资料的检查,及时掌握公司

资产质量、运营效率、经营效益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密切关

注公司财务指标重大变动、资金链安全、债务风险、投融资管理等

状况,加强预测分析,发挥预警作用。

    对公司特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及分析、

判断。尤其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况应及时实施专项检查:

    1.重大财务状况异常;

    2.重大投资损失、重大法律纠纷、重大或有事项以及其他经营

情况异常;

    3.其他重大情况。

    (三)加强对公司战略规划、全面预算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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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超出规划和预算范围的行为要及时提醒和报告。

    (四)加强对公司内控体系的监督。跟踪关注公司内控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促使公司从制度层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努力避免

风险失控或资产损失。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包括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主

要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一)列席会议。根据监督检查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

委派其他监事列席公司如下重要会议:党委会议、董事会、总经理

办公会议、财务工作会议、重大项目投资及重大资产处置评估会

议,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当监事会认为

相关议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风险、财务可行性缺陷或风险控制措施

不完善、违反相关程序或有必要质询的其他事项时,可以依法依规

开展质询工作。

    (二)查阅资料。根据监督检查需要,查阅公司有关资料:公司

基本资料,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等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听取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公司财

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汇报。

    (四)交换意见。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公司关注的事项,由监事

会主席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示,并根据授权督促公司整改落实有关

问题或者约谈公司领导人员;监事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公司自行

纠正的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与公司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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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地调研。监事会应注重深入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经营一

线调查研究。

    (六)整合监督资源。建立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与公

司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等监督力量的沟通,建立健全监督联席会议

制度和监督工作会商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共享信息资源,形成监

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闭环。

    (七)利用审计结果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计划和审计重

点提出意见,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重点追踪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

问题线索,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八)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

在重大问题上与监事会主席意见不一致时,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应按

监事会议事制度予以记录,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报告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年度监督检查报

告、重大事项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列席会议

情况报告等。

    (一)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公司上年度董事会运作和经

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后,形成年度评价报告。要求在每年 6

月底前提交。

    (二)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在公司发生或者监事会发现可能危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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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重大风险以及

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事项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监管部门提交

的专项报告。

    (三)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是指监事会根据有关监管部

门要求或结合公司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后形成的报告。

    (四)列席会议报告是指监事会列席公司重要会议时,对会议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事后定期汇总、整理。

    (五)其他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

署。监事对监事会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   建立监事会会议制度,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强化监事会监督成果运用,建立健全监督事项核

查、移交和整改机制。

    (一)监事会发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与公司

交换意见,要求公司自行处理和整改,并跟踪处理和整改情况。对

于重大问题,可向公司发出提醒函。对特别紧急的情况,可以先向

公司作口头提醒,当场提出纠正意见。

    (二)在监事会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要求公司整改后,如果

公司不配合、不予整改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有关监管部门

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公司落实整改。


                  第五章 监事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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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监事要遵循“五要”、“五不”行为规范。

    (一)“五要”

    1.要加强财务会计、审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学习,注意

了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情况,丰富相应的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履行职

责的能力;

    2.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

    3.要依法监督,善于工作,加强沟通,提出建议,维护权益;

    4.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力,求真务实全面准确评价和反映公司的

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5.要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埋头苦干,深入群众,注意听取各

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五不”

    1.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公司商业秘密;

    2.不得干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3.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占公司财产;

    4.不得获取规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


                     第六章 公司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加大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力度,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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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挠。监事履行职责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向监事会报送文件、资料和财务信

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应当根据监事会监督检查的需要,对监事会成员开放

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财务资金信息系统及其他有关的经营业务信

息系统。

    (三)公司应当提前通知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党委会议、总经理

办公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

达监事会,董事会会议材料原则上至少提前三天送达。

    (四)企业向有关监管部门请示或报告的事项,由相关监管部门

视情况要求监事会主席出具意见。

    (五)公司接到监事会的提醒函或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抓好落

实,按时处理,认真整改。对于提醒函事项,公司应将处理结果书

面回复监事会;对整改通知书事项,公司完成整改后应书面报告监

事会。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可上报股东大会和

有关监管部门

    (一)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财务信息

的;

    (二)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及有关资料的;

       (三)不按本规定要求通知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和送达会议材料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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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指出的存在问题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有阻碍、拒绝监事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公司监事会及成员另有

规定的,如有抵触、冲突之处,从其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监事会

工作指引》第七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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