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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穗恒运A:关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7-10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 A    公告编号:2020—023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

年7月9日上午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

事会授权董事长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从严格公司治理制度及完

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需要,同意将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职

权授权给董事长行使,并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董事长的职权,以进一步理

顺公司的决策机制。具体如下:

    一、除现行法定职权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以下权限:

    (一)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个标的累计投资额3000万元以

下(含3000万元),一年累计不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对外

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购买及出售资产(关

联交易除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签署相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董事会文件、公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

件,根据经营需要,向公司管理人员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

       权和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对《公司章程》相应作如下修订: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 一 百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一 十 二
         事会会议;                             会议;
条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
                                                及子公司对单个标的累计投资额 3000 万元以
                                                下(含 3000 万元),一年累计不超过 10000 万
                                                元(含 10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购买及出售资产
                                                (关联交易除外);
                                                    (四)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
                                                事会授权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
                                                董事会文件、公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文件,根据经营需要,向公司管理人员签署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危机情
                                                形,无法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裁决权和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
                                                使其他法定代表人职权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其中,关于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