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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穗恒运A: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7-10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工作细则




(经公司 2020 年 7 月 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审议确

定。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行使其职权需要时,可以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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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

委员担任。工作小组可以选聘公司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工作,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在做出决策前,应当: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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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合同等项目相关资料;

    (二)在组建了特别工作小组时,由特别工作小组对有关事宜

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特别工作小组负责人、

1/2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或在没有该项委托时,由1/2委员共同推

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

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委员会,并在会议开始时向

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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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名;审查意见或会

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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