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 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王艳军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及王艳军先生履历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独立 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聘任王艳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 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 二、本次聘任的王艳军先生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提名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 四、本次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及相关工作经 验,其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独立董事:谭劲松、陈 骞、谢晓尧、李树华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