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1-04-02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
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
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
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
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
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
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
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
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
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如下表:
序号 被评价单位 与母公司关系 持股权比例
1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
2 广州恒运热电(D)厂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 100.00%
3 广州恒运东区热力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4 广州恒运西区热力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5 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6 广州恒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子公司 58.00%
7 广州恒运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8 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子公司 50.00%
9 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10 龙门县恒隆环保钙业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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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广州恒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子公司 95.00%
12 广州恒运东区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85.5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5.95%。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财务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投融资与担保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年度计划与全
面预算、日常运营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 信息系统安全
管理、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印章管理、基建工程管理、 关联方管理、内幕
交易管理、投资者关系与信息披露、子公司管理和 内部审计与监督。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投融
资管理、采购业务、日常运营与安全管理、关联方管理、内幕交易管理、投
资者关系与信息披露、子公司管理及内部审计与监督。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相
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
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
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
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
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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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潜在错报≧所有者权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或 潜在错报<所有者权益总
益总额的 1%或 2500 万元 1250 万元≤潜在错报<所有者权 额的 0.5%或 1250 万元
益总额的 1%或 2500 万元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1)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
弊;
(2)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控制环境无效;
(5)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
正;
(6)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
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1)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产生重大影响;
(3)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
陷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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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一般缺陷”,以及存在“一
般缺陷”的强烈迹象:
(1)非关键岗位人员舞弊,或业务操作人员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规定
执行作业程序,但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未产生重要影响;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未产生重要影响;
(3)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一般缺
陷进行纠正。
1.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或 潜在错报<所有者
潜在错报≧所有者权益总
1250 万元≤潜在错报<所有者权 权益总额的 0.5%或 1250
额的 1%或 2500 万元
益总额的 1%或 2500 万元 万元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等
法规 运营 声誉 安全 环境
级标准
完全忽视法律规章约束,在经 引 起 多 位
营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特 负 面 消 息 职 工 或 公
严 重违 规
别严重,且情节十分恶劣,造成 在 全 国 各 民 死 亡,或对 达到重大环境事
重 大 并 被处 以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地 流 传,对企 职工或 公 民 件(Ⅱ级)情形
缺 陷 重 罚或 承
断和停止,且导致注册会计师出 业声誉 造 成 造 成 无 法 之一的
担 刑事 责
具 拒 绝 表 示 意 见 或 者 否 定 重 大 损害 康 复 性 的
任
意见的审计报告。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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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致 一 位
漠视公司经营管理各项制度和 职 工 或 公
法律法规的要求,工作中存在利 负面消息在某 民 死 亡,或对
达到较大环境事
重 要 违 规并 被 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 区域流传, 对 职工或 公 民
件(Ⅲ级)情形
缺 陷 处罚 为,严重影响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声誉造成 的 健 康 的
之一的
的效率和效果,且导致注册会计 较大损害 影 响 需 要
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较 长 时 间
的康复
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意识薄弱, 短 暂 影 响
负 面 消 息
经营和管理知识不足,在工作 职 工 或 公
在 企 业 内
中存在怠于行使管理职责、消 民 的 健康,并 达到一般环境事
一 般 轻 微违 规 部 流 传,企业
极不作为及制度执行不力等现 且造成 的 影 件(Ⅳ级)情形
缺 陷 并已整改 的外部 声 誉
象,影响到日常管理活动效率 响 可 以 在 之一的。
没 有 受较大
和效果,并对公司经营管理目 短 期 内 康
影响
标造成较小影响。 复
同时,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
陷:
(1)企业重大事项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2)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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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许鸿生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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