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6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照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
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同时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1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
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
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
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进
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
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
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
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应
承诺。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前述
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相关
主体出具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护了全
3
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
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1.参与本次认购的关联方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
象资格。
2.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定价公允,条
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形成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自愿、诚信原则。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325,459,06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9.59%;能源集团拟以现金方式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4
行数量上限的 39.59%,且不高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上限的
60%,因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尚未确定,预计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能源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存在增加的可能,但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且能源集团已承
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 12 个月,
若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增持超过公
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符合公司和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经超过
五年,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已经注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
5
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关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股
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议案,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有助
于高效有序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 骞 、谢晓尧 、袁英红、马晓茜
2022 年 7 月 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