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7-06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
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广州高新
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
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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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参与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
避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
股东亦需回避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未来整体
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对前述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表示事前
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陈 骞、谢晓尧、袁英红、马晓茜
2022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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