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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穗恒运A: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6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1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

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

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

况,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

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

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陈   骞 、谢晓尧 、袁英红、马晓茜


                                            202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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