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金资本: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4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19楼


 电话:0756-3263939 传真:0756-3293638 邮编:519000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资本”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刘亚晶律师和冯楠
 律师出席华金资本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华金资本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2021年8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刊登了《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起在珠海市香洲
区国家高新区前湾二路2号总部基地一期B栋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
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2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间为2021年9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在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9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统计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169,999,3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169%,(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
463,01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1343%),具体如下: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德恒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69,917,3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2931%(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数381,01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1105%)。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82,0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0238%(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股份数82,0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0238%)。

                                             3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
责验证。


     3.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现任在职的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郭瑾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身份真
实有效,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应
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
的,以第三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033,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4909%;
反对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2%;弃权39,883,353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46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1,0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2.2901%;反对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099%;弃
                                             4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917,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8%;
反对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1,0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2.2901%;反对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09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