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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映科技:关于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的公告2019-02-12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8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人。
    3、诉讼涉案金额:人民币 19.14 亿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4、2019 年 1 月 8 日,华映科技向法院申请对华映百慕大的财产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并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补齐相关资料。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尚未收到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鉴于预计 2018 年度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映科技”、“原告”或“申请人”)控股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被告”或“被申请人”)无法完成
对华映科技的业绩承诺,为保障华映科技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华映科技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就与华映百慕大其他合同纠纷事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向法院
申请对华映百慕大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 月 9 日,华映科技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
号:(2019)闽民初 1 号】,华映科技诉华映百慕大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决定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19.14 亿元;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9 月 11 日,被告与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
作出《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及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
绩的承诺》,明确承诺:原告自 2014 年起的任意一个会计年度内,原告的
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仅限为日常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商品
及提供劳务收入)交易金额的比例若未低于 30%,则被告、中华映管(纳
闽)股份有限公司需确保上市公司即原告现有液晶模组业务公司模拟合并
计算的每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不包含原告
现有子公司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告未来拟并购、投资控股的其
他公司),不足部分由被告以现金向原告补足。
       2018 年 12 月 13 日,被告母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华映管”)发布公告,告知其和被告均发生了债务无法清偿等严重事
宜,并据此向台湾桃园地方法院申请重整及紧急处分,目前中华映管尚未
正式进入重整程序。经调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止,被告母公司中
华映管仅对原告拖欠货款金额就高达约人民币 31.7 亿元,其中约 20 亿元
货款已届清偿期限,而被告对银行负有约人民币 32.2 亿元巨额欠款等债
务。
       鉴于上述情况,经原告根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止的财务数据计
算,2018 年度原告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但原告液晶模组业务公司模拟合并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为-57.56%,远远
低于 10%。由此计算,被告应当按照上述承诺向原告现金补足金额为人民
币 19.14 亿元。
     同时,由于被告母公司中华映管在公告中明确表示,其和被告均发
生了债务无法清偿的严重事宜,显然被告无能力按约履行其对原告的业绩
补偿承诺。被告仅仅是注册在百慕大的离岸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和唯一股
东中华映管才是实际的经营主体,中华映管申请重整及紧急处分的行为
(尽管目前尚未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更是进一步证实被告不会履行其对
原告的业绩补偿承诺。为此,根据《合同法》第 108 条“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
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立即向原告支付现金补足款人民币 19.14 亿元。
     有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
法院。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8 日,华映科技向法院申请对华映百慕大的财产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并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补齐相关资料。
     (一)财产保全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 19.14 亿元的财产。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依法以被申请人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可能,为保
证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
款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申请人申
请保全的金额为人民币 19.14 亿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四)财产保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华映科技尚未收到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经华映科技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
冻结明细表》,法院已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对华映百慕大所持华映科技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 729,289,715 股采取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另,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信息,法院已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将华映百慕大出资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的 112.5 万美元股权
(占注册资本 2,250 万美元的 5%)冻结,冻结期限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显示,法院已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将
华映百慕大出资深圳市华映光电有限公司 200 万人民币股权(占注册资本
100%)冻结,冻结期限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日,华映科技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华映科技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包
括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约人民币 1,264.75 万元)、劳动争议案件(涉
案金额约人民币 469.22 万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华映科技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华映科技向法院申请诉讼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华映科技的
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并避免华映百慕大转移、隐匿其财产,造成未来执行
困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华
映科技将积极配合法院审理上述诉讼事项,坚决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华映科技利润的可能影
响尚不确定。华映科技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财产保全申请书
     (四)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