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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映科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20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19-158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方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二)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6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0 人,代表股份数
868,961,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155%。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数 389,756,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0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股份数 479,205,1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24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7 人,代表股份数
100,643,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86%。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868,932,469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 有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9966 %;
    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0,614,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10%;
    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股权挂牌成交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相关协议的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868,932,269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 有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9966%;
    反对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00,614,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8%;
    反对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9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三、 律师见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 (福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蔡顺梅 周苏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国浩律师 (福州)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