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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映科技: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2021-06-09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4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映科技”)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股东通知,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映百慕大”)因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质押借款,到期后未履行支付
义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
书》[(2021)闽 01 执恢 64 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映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映光电”)
    被执行人:CHUNGHWA PICTURE TUBES(BERMUDA) LTD[中华映管(百慕大)
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公司与深圳华映光电、华映百慕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 年 4 月 2
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9)京中信执字 00369 号执行证书,确定以
下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为深圳华映光电、华映百慕大;2.执行标的为本金
411,600,000 元人民币及利息、违约金等;3.华映百慕大作为质押担保人,应
在其提供的质押物价值范围内,就上述债务向渤海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因
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渤海公司申请强制执
行。福州中院以(2019)闽 01 执 963 号立案执行,并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裁
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福州中院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立案
恢复执行。
    执行恢复后,福州中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
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查,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做出的(2019)
闽民初 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华映百慕大持有的华映科技的股票
729,289,715 股。因上述被冻结股票中的 2.448 亿股(包含原始股 1.53 亿股
及质押期间产生的转增股 9,180 万股,质押冻结序号分别是:1204511600、
170526B45000023320170526)为本案质押物,渤海公司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在原执行过程中,省高院已将华映科技原始股 1.53 亿股移送福州中院执
行,上述省高院移送的股票已执行处置完毕但尚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
恢复执行后,经福州中院再次商请移送,省高院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作出(2019)
闽初 1 号之六《移送执行函》,将本案剩余质押物即华映科技股票 9,180 万股
移送福州中院执行。
    福州中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可依法
对本案剩余质押物进行处置,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映百慕大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 9,180 万股(证券
代码:000536)。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华映百慕大持有华映科技 389,689,715 股,占华映科技总
股本的 14.09%(包括本次拟被强制执行的 9,180 万股),华映百慕大所持华映
科技股票 100%被冻结。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
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