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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发展: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0-31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
控股股东向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
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集团”),
为满足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资金需求,促进业务发展,拟用
自有资金向苏州鲁能广宇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广宇”)
有偿提供人民币 345,500 万元财务资助,期限 2 年,利率 5.5%,
据此测算,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83,505 万元(其中应
支付的利息为人民币 38,005 万元);向南京鲁能广宇置地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广宇”)有偿提供人民币 100,000 万元财
务资助,期限 1.5 年,利率 5.5%,据此测算,本次关联交易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8,250 万 元 ( 其 中 应 支 付 的 利 息 为 人 民 币
8,250.00 万元);向公司有偿提供人民币 200,000 万元财务资助,
期限 2 年,利率 5.5%,据此测算,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222,000 万元(其中应支付的利息为人民币 22,000 万元)。
    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金额、期限、利率均在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
易总额度范围内,故该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将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
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向鲁能集团借款用于正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及
公司全资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长期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有利,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周悦刚先生、李
景海先生、来维涛先生需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赵廷凯               乐超军            冯   科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