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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发展: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01  

						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证监会、司法

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广宇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孙学亮、李晶晶两位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在北京贵都酒店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和《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8 年 10 月 16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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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

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统称“会议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

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公告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告还就股东网络

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和投票规则进行了说明。会议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15 日。

    2、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将要审议的所有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3 时在北京贵都酒

店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悦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

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和股东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4 人,所代表的股份为

1,471,907,7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027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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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全部审议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根据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各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 意 票 数 : 1,471,907,7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

100.00%;反对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 意 票 数 : 1,471,907,7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

100.00%;反对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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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孙学亮、李晶晶




                               主任:安好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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