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11月)2018-12-01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8 年 11 月 30 日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
理专业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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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其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内部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材料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即相关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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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或专责岗位并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
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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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表决,因此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
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视频、
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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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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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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