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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宇发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说明2018-12-0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说明



            现行制度条款                               修订后制度条款                          修订原因或修订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
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
                                                                                                根据政策实际修订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     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实际情况,公司拟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聘任独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聘
                                    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与其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任独立董事。
                                    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修订)第三十五条修订
                                    关系。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政策实际修订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二)具备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 引规定的独立性;
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
                                                                                                   修订
                                        兼任独立董事。
     新增条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
                                        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
                                        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                 修订
                                        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
                                        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公司的现场工
                                        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修订;章节序号相应调整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
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所;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四)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集投票权;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股东征集投票权;                     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
     (六)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职权。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      (八)独立董事行使上述除第(五)条外职
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行使上述第(五)条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新增条款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
                                     和考核委员会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3.5.3
会发表独立意见:                     意见:
                                                                                     条修订;章节序号相应调整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
东权益的事项;                           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     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欠款;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新增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
                                     引致的风险。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上市公司应 修订)第三十六条修订,章节序号相
影响。                               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应调整

   新增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根据公司实际修订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新增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根据公司实际修订
                                      及修订。
    新增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实际修订
                                      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其余调整均为章节序号相应调整,内容无变化